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免职属于中性词,与撤职、开除有着本质的区别。免职既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
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开除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