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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军事制度
释义

军事制度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主要包括:军事(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组织体制编制,军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制度,后备力量建设制度,兵役制度,国防经济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国防教育制度,民防制度,战争动员制度和军事法制等。

简介

一般由国家或政治集团及其军队制定,以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和颁行。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一项基本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反映一定阶级的意志,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它的制定和发展,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战争实践以及民族特点、历史传统 、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基本功能在于从组织制度、运作制度和法制上,保障国家或政治集团掌握和发展军事实力与潜力,以便有效地准备与实施战争。

军制

“军制”一词,在中国首见于战国时期。《荀子· 议兵》:“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制?孙卿曰:将死鼓,驭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吕氏春秋·节丧》:“引绋者左右万人以行之,以军制立之,然后可。”以后,历代使用此词,含义均属军事方面的制度。南宋起,“兵制”一词盛行,但“军制”、“兵制”两词并用,含义相当。清末以后,多用“军制”一词。

军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军制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它随着阶级、国家及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随之发展而发展。

世界军事制度沿革

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国家和军队,也没有军事制度。部落间发生冲突,部落成员均按照传统习惯自动参加。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解体,“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第104页),出现了“军事民主制”、“军事首长”和“进行战争的组织”,可视为军制的萌芽。

进入奴隶社会,随着国家和军队的建立,原始社会的军事习惯逐渐失去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代之而起的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军事制度。这些制度,适应了奴隶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的需要,代表着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约于公元前第4千纪至前6世纪初,古代埃及、苏美尔、阿卡德、乌尔、巴比伦、赫梯、亚述、乌拉尔图、印度等早期奴隶制国家,建立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军事制度。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已有军人为王服役、奉王命出征、领取份地、保持家庭财产、违法惩处等方面的规定。公元前6世纪~公元5世纪,波斯、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对军队的编组、训练、管理和补充等,都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如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一世确立贵族在军队中的领导地位,建立军队的编组、补缺、检阅等制度,并划分军事区。罗马执政官G.马略进行军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募兵制,募集公民自愿入伍,由国家提供装备和薪饷,服役16年,退役后分给土地。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制度和军纪。

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国家及其军队主要受封建领主和宗教神权控制。由于经济、政治和军事上的割据,战争连绵不断,政权频繁更迭,军事制度长期处于混乱不一、动荡多变的状态。早期,封建制国家主要采取民军制,军队多以民军形式出现,其核心是由骑兵扈从队组成的君主的亲兵,专事战争和掠夺。随着封建采邑制度的发展,骑士充役制逐渐盛行。后期,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兴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封建割据状态逐步消除,中央集权国家相继建立,骑士充役制走向衰落,封建领主的军队被国家统一的常备雇佣军取代。常备雇佣军主要靠招募和雇佣外籍人员。15世纪以后,随着金属管形火器大量装备军队,步兵迅速发展,炮兵开始出现,连、营、团、旅成为军队常设的编制单位,军队制度和服装逐渐统一,军事训练更加严格并逐步制度化,军队普遍靠严酷的军法和严厉的监督制度实施控制和管理。

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世界上一些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为适应对内巩固政权、对外扩张和海外殖民的需要,各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军队,进行军事改革,使军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逐步废除雇佣兵制,实行普遍征兵制(义务兵役制),建立由国家供养的常备军;改革军事指挥体制,创立总参谋部,提高对军队的指挥和控制效能;分设陆军部和海军部,建立近代陆军和海军;陆军,除步兵和骑兵外,炮兵和工程兵也发展成为独立的兵种,部队出现师、军等编制单位和编制不固定的集团军;海军,完成木制帆缆战船向蒸汽装甲舰的过渡,开始装备大口径、远射程的线膛火炮,并由舰队、基地和海军陆战队组成海上作战体系;军队实行正规化,采用统一的编制、制式的军服和定型的装备,执行统一的纪律和训练制度;建立统一的供给体制,成立相对固定的后方勤务机关。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20世纪上半叶,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大量应用于军事,战争规模扩大,先后发生两次世界大战,引起军事制度的一系列巨大变化。在武装力量构成上,一般以军队为主体,实行常备军和后备力量相结合、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武装组织相结合的体制;在常备军结构上,空军出现,许多国家逐渐形成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有的国家还建立防空军、战略火箭军等军种,使军队能够在陆地、水面、水下、空中遂行作战任务;在军队领导指挥体制上,逐渐形成作战指挥和行政领导合一的或分立的两种体制;在兵役制度上,实行征兵制、募兵制或征募结合制;在动员制度上,扩大武装力量动员,发展经济动员,改进局部动员和总动员(全面动员)制度,健全动员机构。此外,许多国家的国防经济管理制度、民防制度和国防教育制度等均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和发展。各项军事制度进一步法律化。

马克思主义诞生后,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产生了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与意志的军事制度。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及其以后诞生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都建立和发展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军事制度。

中国军事制度沿革

中国历史悠久,疆土辽阔,民族众多,战事频繁,历代军事制度内容丰富,形式独特。

据甲骨文、金文和《尚书》、《周易》等记载,夏、商、西周三代,已确立并发展了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军事制度。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王(天子),同时也是最高军事统帅。辅佐王的奴隶主贵族大臣,平时掌管民事,战时统兵打仗。军队中出现武职人员,如商代的“马”、“亚”、“射”、“戍”等。王直接拥有强大的王族军队、王室军队,并有权调遣诸侯军队、方国军队。士卒主要由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平民平时务农,战时为兵,奴隶随军服杂役。军队逐渐发展为以车兵为主,最大编制单位由旅发展到师。武器装备主要有兵车、弓、矢、戈、矛、刀、盾、护甲等,以青铜兵器为主,兼用木、石、骨制兵器,并有了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对作战人员,采取重赏重罚的制度,如“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

春秋时期,奴隶制逐渐解体,封建制逐渐兴起,军事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周王室衰微,诸侯、卿大夫的势力增强、军权增大,“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逐渐变为 “自诸侯出”,“自大夫出” (《论语·季 氏》)。车兵仍是主要兵种,每辆战车配有甲士和徒卒。有的诸侯国及边陲少数民族建立步兵,南方的楚、吴、越等国还建有一定规模的舟师。各诸侯国军队体制编制不尽相同,多与社会居民组织相结合。如齐国,与5家为轨、10轨为里等相结合,军队以5人为1伍、10伍(50人)为1小戎进行编组,最高编制单位为军,每军约1万人。中后期,晋、鲁、郑、楚等国在改革田制的基础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赋”、“量入修赋”(《左传》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等,扩大兵员和军赋来源;废除奴隶不能充当甲士的限制,开始出现郡县征兵制;车兵地位逐渐下降,步兵地位逐渐上升;文武开始分职。

战国时期,封建制逐渐确立。封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铁兵器和抛射兵器被广泛采用,大规模兼并战争不断进行,战争由平原扩展到山地,加速了军事制度的变革。各诸侯国奖耕战、尚首功、修赋税、明法度,力争富国强兵,出现一系列反映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军事制度。如剥夺私属武装,建立统一的军队,国君直接掌握军队征调大权,实行凭玺印、符节命将发兵的制度;国君之下,设将、相分管军队和政府,军队设专职武官,文武明显分职;建立奖励军功的军功爵制;步兵成为主要兵种,骑兵有较大发展,楚、秦等国舟师较为发达 ;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 ,魏、齐、秦等国还实行募兵制,征募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民成为军队的主要成分。

自秦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历代封建王朝都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军事制度。在军事领导体制上,确立皇帝的最高统帅地位,以辅佐皇帝的宰相为核心,组成最高军事决策集团,设置中央军事行政和军事指挥机构,运用发兵权、统兵权与用兵权分离的机制,并通过监军制度和强干弱枝的军事措施,建立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的体制。在武装力量体制上,逐渐形成以中央军(包括皇室亲军、京师卫戍部队和军事要冲驻屯部队)为主体,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与民众武装相结合的体制。在兵役制度上,因势采取征兵制、募兵制、世兵制或多种兵役形式相结合的制度,多以农民为军队兵员的主要成分。在武器装备上,宋朝以前仍处于冷兵器时代,从宋朝开始使用火箭、火毬、火枪、火炮等火器 ,逐步进入冷兵器和火器并用时代。各代中央和地方多设立兵器制造与管理机构,严格控制兵器的制造和发放,还规定有兵器查验、维修和授予制度。在兵种结构上,步兵、骑兵为主要兵种,车兵逐步消失;舟师仍在江河、濒海地区发展,明朝郑和率船队“七下西洋”,舟师发展到相当规模;宋、金出现成建制的炮兵──炮手军,元朝编有炮手万户府,明朝组建火器部队──神机营。在后勤保障制度上,主要依靠中央(户部)转饷调粟,统一供应;汉朝以后,还发展了军屯,隋、唐府兵及元、明军队还采取自备资粮和屯种自给等制度;在中央和北部、西北部适于牧马的地区,设有专门的马政机构,掌管军马的牧养、繁衍和购买。在军事训练制度上,先后实行过都试制、讲武制、团练制、阅视检查武备制和武学制等。在军队管理上,颁行严格的军纪军律、赏罚条格,军事制度的许多内容通过律、令、制、诏、格、式等形式颁行, 如秦朝的《傅律》、《敦表律》、《戍律》、《军爵律》,唐朝的《卫禁律》、《捕亡律》、《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对军队的组织编制、校阅当值、番上宿卫、屯田戍边、兵役军赋、武官选任、加衔晋级、兵丁拣点、军队调发、军人职守、逃兵惩治、兵要机密、军需补给、驿站通信、武器制造与配发、厩库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军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武器装备完成向火器的过渡,军事组织和管理制度实现向近代的转变。

在军事领导体制上,清朝晚期,皇帝仍主要通过军机处处理军国重事。1906年,负责军事行政的兵部改为陆军部,主管陆军行政;1910年,建立海军部,统掌全国海军。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统率军队,设参谋部(后改为参谋本部)掌军令,设陆军部、海军部分掌陆军、海军行政。北洋政府时期,增设陆军训练总监,掌陆军教育训练。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设军事委员会,辖参谋部、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政治训练部等。北伐战争开始,又设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1928年,国民党政府撤销军事委员会,由政府主席兼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下设参谋本部和训练总监部,并在行政院内设军政部掌军事行政。1932年,重设军事委员会,由委员长统率全军,下辖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并指导行政院的军政部、海军部和航空委员会。抗日战争中,军事委员会为最高统帅部,统辖中央各军事机关。1946年,撤销军事委员会,成立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下辖陆军、海军、空军及联合后方勤务等四个总司令部。

在军队体制编制上,逐渐形成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陆军:是主要军种,以步兵为主,并建有骑兵、炮兵、工兵 、辎重兵、通信兵等兵种。清朝晚期,湘军、淮军、防军、练军以营为基本建制单位,一般按营、哨、队的序列编制;新军按镇、协、标、营、队、排、棚的序列编制。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陆军暂行编制,改行师、旅、团、营、连、排、班的编制序列。1925年,国民革命军开始编军,军以下按“三三制”编制。1929年,规定师为战略单位,分甲、乙、丙三种,分别辖步兵3个旅(9个团)、3个旅(6个团)、2个旅(4个团),以及数量不等的炮兵、骑兵部队。1939年,以军为战略单位,军辖3个师(9个团)及一些炮兵、工兵部队。抗日战争结束后,又以整编师为战略单位,师辖旅、团。1946年,恢复军,取消旅。中华民国时期,还曾编组过路军、集团军、军团、兵团、战区、绥靖区等,其编制不固定。海军:清朝晚期,建成北洋、南洋、福建和广东水师,以后相继覆没。中华民国前期,海军先后编有3~4个舰队。国民党政府时期,陆续编成中央、长江、渤海、练习等舰队和鱼雷游击队。抗日战争初期,为阻止日军南下,海军舰船多自沉于长江江阴、马当等水域。战后,重建海军,编3个舰队。空军:1911年辛亥革命中,始建飞机队和航空队。1913年,北洋政府在北京南苑建立航空学校。1920年后,陆续建立一些航空学校,成立航空处、署、局,编有航空队。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成立航空署。1934年,航空署改名为航空委员会,所属编有8个航空队;两年后,编成9个大队,共30个中队。1946年,航空委员会改组为空军总司令部,辖4个战斗机大队,1个中型轰炸机大队、1个轻型轰炸机大队,2个运输机大队,1个独立侦察机中队。

在兵役制度上,清朝晚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初期,主要采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兵役分常备、国民两种。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男子20~25岁应征入营,服现役3年;期满退服正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应参加规定的操演,战时应召回营;正役期满转服续役,40岁止,任务与正役同。年满18~45岁的男子,不服常备兵役者皆服国民兵役,平时按规定训练,战时应征。

在军事法制上,进一步加强军事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从清朝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到国民党政府,都将军队的组织、编制、装备、军饷、职能区分和人事制度等,以条令、条例、章程、规则等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颁布。

20世纪20年代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军事制度。这一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段获得重大的发展。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战争和军事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毛泽东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和广大指战员、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经验的结晶。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军伊始,就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的组织体制和编制,建立了人民军队的一系列制度。随着武装斗争的发展和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立,人民武装力量体制逐步形成,各项军事制度不断发展,并通过苏维埃政府的法律、法令和中国工农红军的条令、条例、章程等形成定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有关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和革命根据地军事建设的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创建的军事制度主要包括:确立中国共产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制度,在中共中央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军队各级建立党的组织,设置政治委员或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在团以上部队设立政治工作机关,在各革命根据地实行党政军一体化的领导体制;建立和发展主力部队、地方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逐步统一军队的体制编制,建立和完善军队的政治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和管理教育制度;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保证了人民武装力量的发展壮大和人民革命战争的不断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条件,在继承战争年代形成的军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和改革、完善国家的军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军事制度。国家及军队还颁行一系列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等,军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段建立和发展的军事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逐步形成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建立战争动员制度、国防经济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制度和国防教育制度;发展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诸军种、兵种合成体制,不断改革体制编制,健全教育训练和科研体制,完善政治工作制度,改进后勤保障体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条令、条例和管理制度。这些军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有力地保证了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作战及其他任务的胜利完成。

军制的基本内容 军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现代军事制度,为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全面开展,以及战争的充分准备和顺利实施,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内容极为丰富,主要有:

军事(国防)领导体制 即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国防)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领导制度。主要包括最高统帅、军事决策机构、军事行政机构、军事指挥机构、军事协调机构、军事法制机构、军事咨询机构、军事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军事机构的设置、职权区分、相互关系等制度。其基本功

能是保证国家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高度集中地控制军权,平时对军事建设和各个领域的战备活动实施有效的领导,战时对各种武装组织的作战和各个领域支持战争的活动实行统一的指挥。

武装力量体制 即国家或政治集团关于武装力量整体结构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的构成及各种武装组织的规模、编组、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国家或政治集团建设和发展各种武装组织,并形成整体力量,使它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和执行任务。

军队组织体制编制 即关于军队或军队建制单位的整体结构和具体编组的制度。主要包括军队领导指挥系统、战斗部队系统、战斗保障部队系统、后勤保障系统、院校与科研系统的设置、编组、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军队的人员和武器装备有效结合,各级各类组织有机构成,使军队能够形成整体作战力量。

军队各项工作制度 即关于军队组织实施各项事务和活动的制度。主要包括军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军队坚持既定的政治方向,建立正规的秩序和严格的纪律,协调内外关系,正常地开展各项工作,有效地造就和使用人才,提高官兵的军政素质,培养优良的战斗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后备力量建设制度 即关于军队有效获得充足后备兵员的制度。主要包括各种预备役(后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的编组、装备、教育训练、管理、保障、储备、发展等制度,以及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平时有效地提高后备兵员的素质、组织程度和战备水平,战时满足补充和配合军队作战的需要。

兵役制度 即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以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现役、服预备役、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和军人优抚等的制度,以及各级兵役机构的设置、任务区分、相互关系等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现役部队人员的补充和更新、后备兵员的训练和储备,以满足平时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建立战时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

国防经济管理制度 即国家关于领导和管理国防经济活动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国防经济各层次各部门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物资储备体制,军费分配和使用制度等。其基本功能是保证从物力、财力上支持国防建设,不断增强军事实力和潜力,并在必要时将国民经济迅速转入战时轨道,满足进行战争和基本民用的需求。

武器装备管理制度 即国家关于领导、管理、发展武器装备的组织系统与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武器装备发展的预测、论证、决策和规划制度,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定型、生产、采购、申请 、补充、动用、封存、保管、维修、转级、退役、报废和技术革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以及武器装备领导 、管理 、协调机构的设置 、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等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国防科学技术,改进和更新武器装备,提高武器装备的作战性能。

国防教育制度 即国家为适应国防的需要,对公民的观念、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有计划地施行教育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通过政府 、军队、学校、企事业、乡镇、社会团体和家庭,开展国防思想教育、军事训练、军事体育活动等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接受国防教育和训练,增强国防意识,具有良好的体质,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与技能。

民防制度 亦称人民防空制度( 简称人防制度)、群众防卫制度。即国家关于组织民众与敌方空袭作斗争的制度。主要包括各级民防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与任务区分,民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民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战时组织居民隐蔽、疏散,对付敌方空袭和消除敌方空袭后果,平时组织居民应付各种灾害,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的安全,恢复和维持正常的工作 、生产、社会生活秩序。

战争动员制度 即国家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财力、物力为战争服务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学技术动员、民防(人防、群众防卫)动员、政治动员等制度,动员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动员令的颁布与实施、动员机构的设置与任务区分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在必要时使全国或局部地区( 部门 )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集中统一地组织和协调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各个领域的行动,把军事潜力转化为军事实力,有计划地满足作战的需要。

军事法制 即国家关于军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的制度。主要包括军事立法、军事司法以及军事法的监督检查、咨询服务、宣传教育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各项军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实施,保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军事设施,保证军人以至全体公民遵守法纪,履行国防义务。

军制的制定与实施 军事制度的制定,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科技水平和战争局势、战略方针、武器装备、军事理论、战争实践以及民族特点、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制约和影响。

制定军事制度,以国家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的利益和意志为出发点。各个国家的军事制度都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服从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不论军事组织制度或者军事工作制度,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保证各种武装组织,特别是军队,牢牢掌握在统治阶级的手里,按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行事。同时,不同阶级所奉行的哲学为制定军事制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道德、宗教、法律也程度不同地影响着军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制定和改革军事制度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无产阶级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制度。

制定军事制度,以经济和科学技术尤其是武器装备为物质条件。“没有什么东西比陆军和海军更依赖于经济前提。装备、编成、编制、战术和战略,首先依赖于当时的生产水平和交通状况”;“军队的全部组织和作战方式以及与之有关的胜负,取决于物质的即经济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军事文集》第1卷第12、第17页)。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武器装备的状况 ,直接制约着军事制度的制定。军事制度必须与经济条件、科学技术水平,特别是武器装备的状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制定和改革军事制度中,始终坚持正确处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平时在服从经济建设的前提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国防和军队建设,既保证建设一支足以保卫祖国的武装力量,又不给国民经济造成过重的负担,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重视发展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军事制度。

制定军事制度,以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为指导思想。军事制度受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的指导和制约,并保证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的实现。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发生变化,必然引起武装力量体制、军队规模、军队组织体制编制等一系列制度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家发展战略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出发,根据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完善“三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建设诸军种兵种合成的、常规力量和核力量相结合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制定军事制度,以军事实践和军事理论特别是战争实践为重要依据。军事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是为了准备、实施和赢得战争,维护国家安全。经过军事实践特别是战争实践的检验,凡适应战争要求的制度就保留和发展,不适应的就废止。在相对和平时期,随着科学技术、武器装备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都依据历史经验特别是近期战争的经验,通过总结和论证,发展军事理论,改革原有的军事制度,制定和推行适应未来战争需要的军事制度。

制定军事制度,应不断提高法律化、规范化的程度。军事制度,是根据一定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立法立制程序形成的专门性社会规范。现代,法律化、规范化的军事制度一般包括三个部分:条件,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则,即规定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禁止做什么,禁止怎样做;制裁,即规定违反本制度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军事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是军事制度建设的重要特点。

此外,制定军事制度,还要考虑民族特点、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因素。

实施军事制度,是制定军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实施军事制度中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①分类管理,按级负责。军事制度是分类分系统制定的,而且是分类分系统贯彻实施的。一般按部门、系统进行管理,逐级实施,按级负责。②统一认识,强制执行。军事制度一旦颁布,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更改或违抗。在贯彻执行军事制度的过程中,一般都运用各种手段,采取不同方式,教育民众和官兵按军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动。③严格监督,保证实行。军事制度颁布后,一般都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本部门、本系统严格贯彻执行;同时,运用监督机构,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军事制度的贯彻落实。

随着政治 、经济 、科学技术、武器装备和现代战争的发展,各国都在不断革新军事制度。总的趋势是:根据现代战争特别是高技术战争的需要,从该国的实际出发,在发展和更新武器装备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军事结构,改革军队组织体制编制,健全军事工作制度,增强军事实力和潜力;军事领导指挥体系,在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指挥自动化水平的基础上,继续精简机构,减少指挥层次,增大指挥幅度,提高指挥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军队将更加注重质量建设,进一步朝精干、合成、机动、高效的方向发展,快速部署部队、特种作战部队等将得到加强,新的军种、兵种将陆续产生,参谋咨询、军事训练、装备技术管理、后勤保障和军事学术研究体制等将不断得到发展;快速动员体制、国防教育制度、民防制度和兵役制度等将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组织、管理、维持 、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法律、法令、条令、条例、规章等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军事制度规范化、法律化的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军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武装力量统帅权、指挥权的归属,国家武装力量结构,以及兵役制度。

一、武装力量统率权、指挥权的归属

(一)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进行工作。

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

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军队中,未经党组织的批准,不允许建立任何性质和形式的小团体、小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率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同一机构;

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并列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一。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可连选连任。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任职资格的限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二、武装力量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军事领导指挥体制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人民解放军设有总部、军种、兵种、军区等领导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队机关。

(一)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指挥体制

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技术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

1、人民解放军的总部机关

(1)总参谋部

总参谋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工作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设有作战部、情报部、通信部、军训部、军务部、兵种部等。

主要任务是:拟订和组织实施战略战役计划和动员计划,指挥和实施各军种、战区的作战行动;拟订和组织实施人民武装力量建设计划,掌握军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装备计划和行政管理事务。

(2)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是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政治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设有组织部、干部部、宣传部、保卫部、文化部、联络

部、军事法庭、军事检察院和解放军报社等,辖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单位。

总政治部的基本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和指示,确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任务,并指导下级机关执行,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军队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3)总后勤部

总后勤部是负责军队物资、卫生、技术、运输等方面供给的机关。

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财务部、军需部、卫生部、军械部、车船部、油料部、基建营房部、军事交通部、军需生产部等;辖有20多个部队、院校、物资供应和科研等各类性质的直属单位。

总后勤部的基本任务是:计划和实施全军后勤工作,制定并监督贯彻后勤工作条令与规章制度,组织全军后勤教育训练和科学研究。

(4)总装备部

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工作,设有政治部、科技委员会、综合计划、军兵种装备、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通用装备保障、电子信息基础、装备技术合作等部门。

2、军种、军区领导机关

(1)军种领导机关

海军、空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和海、空部队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遵照中央军委关于海空建设和作战的方针原则,领导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

海军领导机关

编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修理部,各战备海区设舰队。

航空兵部单设。

空军领导机关

空军领导机关编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航空工程部。

各军区设空军机关,受军区和空军双重领导。

(2)军区领导机关

军区是按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组织。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联勤部等领导机关,并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

军区主要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技术保障,领导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

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分为大军区,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

大军区

大军区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省军区(也称小军区)和军事院校。

目前有:沈阳、北京、济南、兰州、成都、广州、南京7个军区。

省军区

省军区受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担负边防、海防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省军区、卫戍区和警备区。

全国共有27个省军区,1个卫戍区(北京),3个警备区(天津、上海、重庆)。

军分区

军分区是在地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属省军区领导,受省军区和中共地(省辖市、自治州、盟)委署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地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

人民武装部

在县(旗)、大城市的区、部分县级市设人民武装部。

人民武装部属于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

少数边疆地区的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由现役军人组成。

(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

1、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

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

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冶金管理总局、交通部领导。

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

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

2、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部机关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机关是武警总部。

总部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

3、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地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

四、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

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

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

(二)民兵和预备役制度

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三)军事训练制度

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20岁间,应参加30-40天军训;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军事训练。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五、国防部

国防部是国务院的军事工作部门。它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

国防部的工作由解放军总部机关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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