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景星勋章 |
释义 | 景星勋章,属文职勋章。 勋章为金色八角芒星,金边圆形中心为蓝底白色五角星图案,中心外圈是八条红色光芒,与八角芒星之间是长短不一的光芒,红色光芒上的金五星数量和外圈光芒颜色组合来区分各等级。银质珐琅多层结构,背面制作局戳印和编号。景星,犹言德星,指其德性崇高,典故出自《史记·天官书》,所谓:“天精而见景星,其状无常,常出现于有道之国”之意。大星、德星、瑞星,古谓现于有道之国。汉王充《论衡·是应》:“古质不能推步五星,不知岁星、太白何如状,见大星则谓景星矣”。 颁给规则景星勋章(Order of Brilliant Star),中华民国总统府所颁授,属文职勋章,设立时间为1941年2月12日,分一至九等,一、二为大绶,三等无授(1980年1月11日改为大绶),四、五等领绶,六、七等为襟授附勋表,八、九等襟绶,各等均有表。用于取代民国22年设立的采玉勋章。 颁赠对象颁授对国家政务着有勋劳之公务人员,及对国家社会贡献卓著之非公务人员或外籍人士。 勋章颁给标准此章属文职勋章,授予对国家政务有勋劳的公务员,或对国家社会有重要贡献的非公务人员及外国人士: 授予公务人员:1.于国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制度之设施,著有勋劳者。 2.于国民经济、教育、文化之建设,著有勋劳者。 3.折冲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贡献卓著者。4.宣扬德化,怀远安边,克固疆圉者。 5.办理侨务,悉协机宜,功绩卓著者。 6.救助灾难,扶绥流亡,裨益民生者。 7.维持地方秩序,消弭祸患,成绩优异者。 8.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职十年以上,成绩昭著者。 9.襄助治理,贤劳卓著,迭膺功赏者。 授予非公务人员:1.有专门发明或伟大贡献,有利国计民生者。 2.创办救济事业,规模宏大,福利社会者。 3.在国内外兴办教育、文化事业历史深长,足资模范者。 4.保卫地方,防御灾害,屡著功效,足资矜式者。 5.经营企业,辅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6.学识渊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7.致力国民外交,贡献卓著者。 授予外国人:1.抑制强暴,伸张正义,有利我国者。 2.宣扬我国文化,成绩卓著者。 3.周旋坛坫,有助我国外交者。 4.促成其政府或人民,与我国以物质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5.对于我国建设事业贡献卓著者。6.创办教育或救济事业,有功于我国社会者。 凡有勋劳于国家社会,为前三条所未列举,而确应授予勋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条之规定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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