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警衔 |
释义 | 1 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警衔是现代警察衔级制度的简称,是区分警察级别、表明警察职业身份的 称号和标志,是国家授予每一个警察的崇高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1829年,当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 警衔制度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世界各国警衔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和混合型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衔和人民警察警衔两种警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武装警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章第7条规定执行,武警士兵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士兵军衔的规定执行。 纵观世界上各国警察的衔级制度,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民族文化和历史条件不同,警察衔级所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 概述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 警衔与军衔的换算公安部部长——上将;公安部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级省公安厅长)——副总警监——中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厅长——1级警监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警监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 中国警衔的发展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衔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 等级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26%,警督为25。56%,警司为60.71%,警员为13.17%。比例和结构比较合理。 警衔等级设置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利比里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 具体设置非将校尉型。在衔级的名称上,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但等级设置的多少不同。如英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澳大利亚警衔设五等十二级。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省,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如德国警察衔级设四等:警监、警督、警长、警员,每等分为四级。台湾警衔设三等:警监、警正、警佐,每等分为四级。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第四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类,每类各设若干级。 混合型。把军衔将校尉与警官、警员等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担任的职务等级与警衔融为一体。美国、丹麦、冰岛、荷兰、尼泊尔、西萨摩亚等一些国家和我国的香港特区属于这种类型。美国的警衔制度全国并不统一,以纽约市为例,警察警衔设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丹麦警察的衔级设九级,即:局长、第一副局长、第二副局长、指挥官、警察长、巡官长、巡官、警官、警员。 ◎ 大事记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衔◎ 一、香港警察警衔简介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 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其中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 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五大处之下分为十一个部: 行动处:行动部 支援部 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 保安部 人事及训练处:人事部 警察学院 监管处长:资讯系统部 服务素质监察部 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 政务部 策划及发展部 全港分为六个总区 :香港岛总区 九龙西总区 九龙东总区 新界北总区 新界南总区 水警总区 以上十一个部和六个总区由助理处长及相当的文职人员负责。 总警司以下: 总警司 区或部指挥官 高级警司 通常是部或区的副指挥官 警司 通常是总部单位主管或分区指挥官 总督察 通常是总部单位副主管或者分区副指挥官 高级督察 小队指挥官 督察 小队指挥官 见习督察 小队指挥官 警署警长 小队指挥官 小队副指挥官 警长 分段指挥、车辆指挥 高级警员 巡逻人员 警员 巡逻人员 ◎ 二、香港警察警衔的考取、晋升进入香港警察,有两种不同的路径: 1、考督察 要求如下: (1)学历要求 具备香港的大学学位或同等学历;或香港高等院校颁发并获认可的副学士学位,香港理工学院/ 理 工 大学的高级文凭,或注册专上学院于注册后发出的文凭,或同等学历;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两科合格 (高级程度)及香港中学会考其他三科C级或以上,或同等学历。 (2)语文能力要求 申请必须持有中学会考中国语文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合格或以上的成绩,或同等学历。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人仍可提出申请,只要他们在遴选督察的笔试程序中,考获中文及英文语文测验合格,便可豁免有关规定。 能阅读及书写中文及操流利粤语。 2、考警员 (1)学历要求 香港中学会考五科E级或以上成绩,包括[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或同等学历;或香港中学会考三科E级或以上成绩,包括[中国语文科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或同等学历。 (2)语文能力要求 申请人须持有中学会考中国语文及英国语文科(课程乙)合格或以上的成绩,或同等学历。 申请人的学历如达到大学预科或以上,即使并未具备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合格的成绩仍可投考。 该申请人将被安排参加由公务员事务局举办的政府语文考试,并须在一次过的考试中取得合格方会获得聘用。 能阅读及书写中文及操流利粤语。 (3)体格 你必须体格良好,因你要在遴选过程中通过体能测验。男性投考人身高最少1.63米及体重50公斤。女性投考人身高最少1.52米及体重42公斤。可配戴眼镜,但必须通过视力测试。 (4)主要的特质 性格成熟 体格良好 有自信心 有效的沟通技巧 实际上就是说根据你的学历不同,起点会完全不一样。 警员的晋升 晋升至警长,需要服务满4年通过升级考试及遴选委员会推荐。警长晋升警署警长需要在警长职级服务满3年及遴选委员会推荐。 初级警务人员(员佐级)如果想升任督察以上职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与社会人士一起参加统一的督察招募考试)或者作为警察服务2年以上 具备一定的学历要求(比投考警队时督察要求低而比警员要求高)通过内部委任途径晋升督察。 如果考取督察职务经过一段时间训练后会被任命为见习督察进入警官行列,之后根据资历和职务级别逐级晋升。 由于香港警察执行严格的职衔对应制度,所以很多人因为没能晋升职务,所以警衔一直得不到提升。 在电视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很年老的高级警员在巡街,而很多年轻人已经是督察或者警司。而不像大陆经常可以看见巡街的一级警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警衔◎ 概述澳门警务架构与香港不同,一直分为治安警察及司法警察,这里将介绍一下澳门警队,首先登场的是拥有3200多名警员的治安警察局。 治安警察局于1691年成立,至今已超过三百多年历史,经过无数次更改后,该局现由保安司管辖。简单而言,治安警察局与香港警队组织相若,同样以预防、调查及扑灭罪行,确保公共秩序及社会安宁为目标。治安警察局辖下有不同的警务厅、交通厅、特警队等。而管理出入境事务也是由治安警察局辖下的出入境事务厅处理。 局辖下有多个部门,分掌不同事务,其中澳门警务厅是负责澳门半岛的警务,该厅设有三个警务警司处及一侦查警司处,情况有如香港警队的五大总区,分设多个警署,各警署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一般警务工作,对权限以外的事件,则交由有关部门或总部统筹管理。而海岛市警务厅则管理?仔及路环区的警务。 澳门的治安警,基本上的制服都是一样,特警队成员会戴红色贝雷帽,而各不同职级警员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识别,最特别的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肩章徽号,如澳门警务厅,肩章是以灯塔作标志,而海岛市警务厅则以帆船作标志;交通部、特警队、出入境事务厅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门街上碰到警员,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肩章,便可知道他们所属单位。 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亦有不同,治安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 澳门司法警察澳门司法警察局的发展历程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颁布了第43125号法令,在澳门设立了司法警察署,目的是将海外(指澳门)的侦查与预审部门集中在一起,以便在葡萄牙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基础上,以最佳的模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当时,澳门司法警察署由实际行使相当于葡萄牙司法警察厅厅长或督察职权的助理督察领导,该职位在拥有经验的法学士中委任,也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检察院司法官中选任。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透过430/71号法令,将原有的澳门司法警察署提升为厅级部门,撤销了助理督察的职位,以厅长代之,同时在厅内增设一个督察职位。司法警察厅厅长由检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1975年2月19日,澳葡政府以705/75号法令提升澳门司法警察厅为澳门司法警察司。澳门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属澳门总督,而在刑事诉讼的运作上由葡萄牙检察长指导。 为了明确司法警察司的运作,1979年8月4日澳门立法会颁布了第19/79/M号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司为一负责刑事侦查、犯罪预防及协助司法当局的直属澳门总督的警察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接受检察院的指导,但有权对所有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归档。 司法警察司司长由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长一职也于1986年通过的第34/86/M号法令规定,必须由澳门总督在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从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学士中任命。 1999年12月20日,随着澳门回归祖国,司法警察司更名为司法警察局,隶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司,但在刑事调查工作中接受检察院领导。局长和副局长的任职条件与回归前相同。 四十多年来,这个法定职责为“预防及调查犯罪,协助司法当局”的刑事侦查部门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经过多次扩充、改组,无论在职责、编制、资源、侦查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踏进二十一世纪,司法警察局为了配合特区政府有效施政,为澳门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积极努力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5 中国台湾地区警衔中国台湾地区警衔,依据中国台湾地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5条,分为警监、警正、警佐共3等13级。其中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共5级,以特级为最高级;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级,均以第一级为最高级。警衔标志用胸章表示。基本上沿用其在统治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衔制度,与德国现行警衔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 依官等区分:警监、警正、警佐(高至低)。 职务区分: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区分,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低至高)。 警衔及其标志与职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警佐: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经警察人员四等特考及格后遴任。 一杠一星(警佐四级) 一杠二星(警佐三级) 一杠三星(警佐二级):警员、队员(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 一杠四星(警佐一级):巡佐、警务佐、小队长。 警正: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后遴任。 二杠一星(警正四级):巡官、分队长(以上职务须经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 二杠二星(警正三级):课员、股长、督察员、组员、组长、队长(分局)、分局员(北、高两市)、警务员等。 二杠三星(警正二级):警务正(警政署)、局员、课长、组长(北、高两市)、秘书、副队长、副大队长、副分局长等。 二杠四星(警正一级):督察长、主任秘书、分局长、队长、大队长等。 警监: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再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晋升达一定职务(三杠一星),由“内政部”遴任或报请“行政院”遴任。 三杠一星(警监四级):副局长、督察、分局长(北、高两市)、队长(北、高两市)、科长(警政署)、主任等。 三杠二星(警监三级):局长、组长(警政署)、驻区督察(警政署)、总队长等。 三杠三星(警监二级):副署长(警政署)、局长、警察专科学校校长等。 三杠四星(警监一级):署长(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学校长。 金版加一星徽(警监特级) 注:目前中国台湾地区警察人员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一杠三星(警佐二级)。警佐三、四级已极为少见。 6 其他主要国家及地区警衔◎ 俄罗斯俄罗斯警衔 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5等17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 高级警官(将官) 上将(Генерал-полковник милиции) 中将(Генерал-лейтенант милиции) 少将(Генерал-майор милиции) 次高级警官(校官) 上校(Полковник милиции) 中校(Подполковник милиции) 少校(Майор милиции) 中级警官(尉官) 大尉(Капитан милиции) 上尉(Старший лейтенант милиции) 中尉(Лейтенант милиции) 少尉(Младший лейтенант милиции) 初级警官(警士) 高级准尉(Старший прапорщик милиции) 准尉(Прапорщик милиции) 大士(Старшина милиции) 上士(Старший сержант милиции) 中士(Сержант милиции 下士(Младший сержант милиции) 警员(兵) 列兵(pядовой милиции) ◎ 美国美国警衔 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干涉,各州各市各行其是,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故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以下为美国部分有代表性的县、市及州的警衔设置及其标志。 ◎ 英国以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5等13级: 警察总监 警司 警督 警长 警员 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5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例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 ◎ 德国德国警衔共设置4等14级: 警监(设2级) 警督(设4级,警长、警员同) 警长 警员 ◎ 日本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全国警察警衔总共分为9级: 警视总监 警视监 警视长 警视正 警视 警部 警部补 巡查部长 巡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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