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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释义

建国以来,荆门市的司法审判机构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制的健全而不断发展壮大。先后经历了初步建立和发展时期、干扰和严重破坏时期、恢复和全面发展时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1950年2月,荆门县人民政府设立了司法科,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兼理司法行政,标志着荆门市第一个审判机构的成立。1951年4月设立了荆门县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和司法行政合一制,内设刑事组、民事组和行政组。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和消除旧社会的遗毒斗争中,及时惩办抗拒土改和阴谋暴乱的不法分子、压迫与残害人民的土匪、恶霸、特务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分子。1954年9月,随着《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能、审判制度得到完善,审判工作得到加强。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审判机构受到冲击,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我市的公、检、法机构被实行军事管制,一切审判活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荆门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实施。至1972年12月,人民法院审判机构得以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以后,特别是随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截至1979年,县法院的干警由原有的18人增至50人,并先后设立了5个派出法庭。1979年11月,荆门县和荆门市(县级)分设。1980年11月另成立荆门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配备干警17人。1984年1月,由于县、市合并,荆门成立地级市,原县法院和市法院随之合并组建为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7个机构,在编干部职工97人。1986年8月,东宝区、沙洋区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行使二审案件审判权。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共管辖6个基层法院和一个直属法庭,包括京山县人民法院、沙洋县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东宝区人民法院、掇刀区人民法院、沙洋人民法院和五三人民法庭。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工作,稳步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审判业务从建院初期的刑事和民事审判两大类拓展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审判和审判监督、执行等,截至2004年,共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35800余件。内设机构由原有的7个扩大为18个,干警的文化程度由1985年大专以上所占比例的3.1%提高到99.2%,物质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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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