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禁治产 |
释义 | 罗马法最先设置了禁治产制度。禁治产简单点讲就是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由监护人来代替被宣告禁治产的人来代为管理财产。小孩子因为年龄尚小,认识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当有限,缺乏交易经验,只能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小额的商品、接受赠送礼物等。 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监护简单的讲就是监督保护,包括监护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有职责监督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当然,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在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管理或投资。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购买或消费了大宗商品,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追认合同的成立或不追认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禁治产是一个法律术语,凡是被宣告了禁治产的人,就丧失了对于自己财产的管理权限,要由法院为他设定的辅助人或监护人来帮助他管理财产。他自己有关财产的一切处置如果没有辅助人或监护人的签字认定,都归于无效。这项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规定要为“精神病人”和“痴呆”设定“保佐人”,如果没有设定保佐人,就要由族亲或宗亲来保护管理他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另外“浪费人”(指浪费成性的人)也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这种为不能合理处置自己财产的人设置保佐人或监护人的制度,后来就叫做“禁治产”;而被人监护的成年人,后来就被统称为“禁治产人”。 设置这项制度的社会背景,是古罗马发达的私有财产制度。由于财产已经被精细地划分为单个的个人所有,个人滥用私有财产,不仅会对他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对那些有希望继承他遗产的亲属造成损害,所以出于那些具有财产相关利益的人的利益,需要限制那些不能理智管理自己财产的人。尤其是古罗马实行严格的父家长制度,家庭财产完全由父亲一个人说了算,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说法,就连家庭成员的生命也在家长的控制之下,“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而且还可以随时驱逐妻子。不过正因为如此,万一父亲发了疯、丧失了理智怎么办?妻子儿女得不到任何的财产,岂不要成为社会负担?大约因为这个缘故,古罗马人设计了这样的制度,以防万一。 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古罗马当时的经济格局里,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会对他的交易伙伴构成巨大威胁,影响公共交易的安全。 在欧洲后来的中世纪国家,沿袭了古罗马的这项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形成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以及增进交易的安全,禁治产制度在各国的民法典里都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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