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进口许可证 |
释义 | 进口许可证是有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方面的法律。通过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可以调节国家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但是,当进口许可程序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产生不必要的延误时,它又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行政事项名称 :自动进口许可证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 申请材料 : 监管程序 : 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 告知方式 : 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 :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 行政监督 :) 进口许可证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某些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只有从指定的政府机关申办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商品才允许进口。 进口许可证制度作用 是进口国采用的行政管理手续,它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书或其它文件,作为货物进口至海关边境的先决条件。即进口商进口商品必须凭申请到的进口许可证进行,否则一律不予进口的贸易管理制度。 进口许可证种类按许可证有无限制,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1)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此证,即可获准进口。 (2)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ce):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为了海关目的的要求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方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发放进口许可证是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一种措施。是进口获得批准的证明文件之一。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自动许可证不限制商品进口,设立的目的也不是对付外来竞争,它的主要作用是进行进口统计。非自动许可证是须经主管行政当局个案审批才能取得的进口许可证,主要适用于需要严格数量质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动许可证的作用有:管制配额项下商品的进口;连接外汇管制的进口管制;连接技术或卫生检疫管制的进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额、取得外汇或者通过技术检查和卫生检疫,才能取得许可。进口许可证极易被乱用而成为贸易壁垒。 根据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3)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先规定有关商品的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商人申请发放许可证。 (4)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主要根据临时的政治的或经济的需要发放。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写内容必须规范;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2)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4)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5)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6)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7)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 “00000001”; 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贸易方式:此栏的内容有: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 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行政事项名称 :自动进口许可证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法律依据 :一、《对外贸易法》第15条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2条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 一、进口经营资格 进口商需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国营贸易的须具备国营贸易资格;某些货物进口须符合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 二、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法律法规特定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如商务部公告第62号《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年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货物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八、进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九、进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十、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监管程序 :进口经营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网上申请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进口经营者可以从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网上申请:进口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在线查看《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状态,待复审通过后打印《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告知方式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承诺时限 :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为国家行政性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每份证书收费人民币20元整。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山东山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一、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办理部门:山东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三、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四、办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以及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3、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说明; 4、企业进口合同; 5、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涉及进口货物证明文件原件(涉及许可证管理货物时出具);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申请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备注: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一办理流程图英国进口许可证制度对于开放国内市场,英国政府持积极态度,但也采取适当的非关税措施。英国政府在此方面的立场是:在考虑到各种宏观因素的同时,也要考虑各行业及个人的利益,以确保有关措施的使用并完全反映英国国家的整体利益。 英国的进口许可证主要由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lndustry)负责管理,但是,对某些货物的限制或禁止则由政府的其他部门负责。例如,某些特定药品的进口就由英国内务部(Home Office)管理;进口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由环境部(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负责;一些有关农业、园艺或食品的进口则由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负责。欧盟成员国之间大部分货物的进口,不需要进口许可证,但是,某些进口则需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在英国,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具体部门是贸工部的进口许可证司(Import Licensing Branch ILB)。在多数情况下,进口受到限制的货物,如已在欧盟内部流通,在进入英国时,则不再需要许可证。 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如下: 保护英国或欧盟的工业; 执行国际通用原则,以达到稳定市场,鼓励自由贸易的目的; 用于信息监查目的,例如,通过进口许可证,可了解有关敏感货物进口的趋势; 保障国人的健康与安全。 海关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 海关 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 海关 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 海关 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 报关单 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 报关单 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 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 海关 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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