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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借腹生子
释义

是指借助别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与自己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借腹生子”给不育不孕夫妇带来福音,对优生优育、满足部分生理缺陷者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古代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

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这是一份典藏在辽宁省档案馆的档案,这是一份“典妻”契约,说的是安东县民赵喜堂因生活困窘,将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为八年。八年后,赵喜堂才可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有保人等签名画押,也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签名,由此可见,妻子根本就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当时妇女的地位是多么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卖了也是不可以无能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古代何谓“典妻”?“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为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着不少相似之处。

产生

典妻萌芽出现在南北朝时期,那时还不叫“典妻”,而叫做“质妻”和“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的方式,但这笔钱财到了约定的时间是要归还的,如同明清时典房一样,转让者其实得到的只是这笔钱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拿这笔钱救急。领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

“雇妻”则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宋朝时典妻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了。苏轼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项奏折中提到,因欠苗,当时卖田宅雇妻女的人数不胜数。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亦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年),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百姓质妻卖子。

典妻按时间长短也分为两种,时间长者为典妻,5—15年不等;时间短的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与生儿继嗣有关,所以典妻时间的长短,还得与孩子生育的情况联系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还是十五年,典妻都是临时性的婚媾形式。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贫贱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与经济的好坏有着紧密关系。

“富人典业,贫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经济贫困,丈夫或因病或无务正业等原因而无力维持生计;而受典者往往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于是两个男人一拍即合,满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决定,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数妇女因丈夫长期外出,在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而自典的。无论是哪种情况,当时的女性的命运都是悲惨的。

舆论

“借腹生子”会引发道德、法律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有的人用金钱换来“轻松”,能省掉“漫长痛苦”的生育过程,但不亲身体验孕育下—代的痛苦与欢乐,会导致父母责任感的弱化;“借腹生子”的人普遍希望得到男孩以便“传宗接代”,一旦代孕者产下女婴有可能反悔,势必给代孕者和无辜的孩子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极易出现借“借腹生子”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的“纳妾”现象。另外还涉及生育安全和合同约定以及代孕母亲作为生母对孩子有无抚养义务、代孕者生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对待“借腹生子”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

我国《民法》规定 。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代孕母亲”的出现,不仅存在着谁是母亲这类让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与代孕生殖领域相关的问题,诸如计划生育,抚养权,继承权,生殖犯罪等问题。

法律问题

借腹生子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战。应对借腹生子协议和借腹生子生育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借腹生子母亲、借腹生子委儿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腹生子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称为借腹生子妈妈,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或委托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妻均可借助这种方式生育子女。 借腹生子可分为三种:一是精子、卵子均来自于夫妻双方,仅借用借腹生子者的子宫;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借腹生子者提供,经体外授精后,由借腹生子者怀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经异质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理母亲借腹生子生育生育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自然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生育权已由一种自然权利演进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生育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国家基于保障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 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为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三项权利: (1)生育决定权; (2)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3)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 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此为据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借腹生子行为是借腹生子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必然同时享有此三项权利,即便借腹生子者没有对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贡献。但若对借腹生子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如果借腹生子者与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关系,法律更应保障借腹生子者的生育自由。 总之,借腹生子生育是人类利用医学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它不仅帮助了不育者实现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愿望,而且他们拥有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可能。

借腹生子合法吗?

借腹生子是指将患者夫妇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个女性的子宫,由该女子替他们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战。 卫生部科技司司长刘雁飞说:“借腹生子”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借腹生子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借腹生子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以上是卫生部的明确态度,而对于借腹生子技术将何去何从,目前医学界及社会伦理和法学界都一直在讨论。之所以讨论,是因为该技术从某些角度讲,是有一定的社会和医学需求的。还有很多女性因为子宫因素无法生育,这些人可能只能通过借腹生子技术完成心愿。 但是,借腹生子技术的特殊性,使得该技术给社会、患者家庭带来巨大的隐患,与我们现在的伦理道德规范相违背,而且,目前的法律也不允许实施借腹生子技术,并且,一旦患者因为借腹生子技术产生的纠纷,将没有法律的支持,注定是没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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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