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附加费 |
释义 | 定义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费范围、征收率和费额计算一、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二、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三、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中国政府网2011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2010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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