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交通运输部公安局 |
释义 | 简介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以下简称“交通公安局”) 交通公安局是中国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注意,它并非“公安交警”。 交通公安局是中国警察机关中,同时接受公安部和其它部委领导的警种之一,它在公安部内列为第14局,而它的另一个领导单位是交通运输部。 历史1、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年,交通部成立公安局,做为公安部派驻机构,负责交通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 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10局(即交通保卫局),统一领导全国铁道、公路、航运、邮电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 2、1959年3月19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组织机构设置,其中第十局即是交通保卫局。 1964年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组织机构设置,其中第十局为交通保卫局。 3、1966年起,交通公安工作在文革中被摧残瘫痪。 1970年7月交通部与铁道部、邮政部合并。1971年经交通部、公安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当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负责铁道、公路、航运、邮电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 1975年1月,交通部与铁道部、邮电部分置。交通部公安局继续负责交通公路、航运、水运的公安保卫工作。 4、1979年7月10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公安部各业务局系列及起用新印章的通知》。通知中称:“经中央批准……其他业务局序列重新编排如下……第十四局,交通部公安局……。” 1983年9月10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机构编制的请示。公安部下设的第十四局即是交通部公安局。 1989年3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编排序,交通部公安局仍为第十四局。 5、1994年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 “内设机构……(十三)公安局:管理和指导交通系统的公安工作,负责部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6、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 “主要职责……(十)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内设机构……(十)公安局: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职责1.拟订航运、海事和港口公安保卫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指导交通公安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和涉外案件侦办。 3.指导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和运输船舶治安保卫工作。 4.指导港航消防监督管理、交通公安法制和监所管理工作。 5.指导交通公安警卫工作;部署、执行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乘坐专船或班船的警卫工作。 6.承担部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指导行业和在京直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承担航运、海事、港口公安队伍建设、警务督察和有关管理、教育训练工作。 8.承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交通运输部公安局设有以下处室: 办公室、二处(消防处、机关保卫处)、三处(刑侦处、治安处)、四处(政治处、警务督察处)关于各级交通公安机构的设置: 1、在交通运输部设有公安局; 2、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下设若干航运公安局: (1)长江航运公安局,管辖范围涉及四川宜宾至上海3000公里的长江干线,及与其交汇的干支流河口水域和港口,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治安巡逻、接警、处警、客运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2)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3)其它航运公安局; 3、航运公安分局、港口港区公安局、海事公安局: (1)长航公安局下设有泸州、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南京、上海等16个分局和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交通部公安民警培训中心); (2)宁波、烟台、大连、青岛、日照、广州、深圳、天津、连云港、湛江、营口、汕头、海南等港口城市或沿海省份设有港口港区公安局; (3)上海、天津、广州等地设有海事公安局。 注意点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区别—— 1、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是接受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双重领导的公安机构,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属于垂直管理,其工作范围主要是水运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管理等;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不接受其它部门领导,在地方的分支机构以横向管理为主,其工作范围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秩序的管理等。一般俗称的“交警”就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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