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讲师 |
释义 | 定义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规定大学在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助教提升为讲师的业务条件是:①已经熟练地担任助教工作,成绩优良;②掌握了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知识与技能,能够独立讲授某门学科,并且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③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书籍。讲师的主要职责是担任某门学科的讲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欧美有些国家的大学设有讲师一级的教员;有些国家的大学以讲师为未定学衔的教员;也有些国家的大学设高级讲师,有的主持讲座。讲座讲师是由资历较深的教授担任的。 1、职称之名:大学教师中的一种职称,居于助教之上,副教授之下,属于中级职称。 2、讲课的老师,或特指培训行业中的授课者,或课堂讨论之主持人。有企业内部讲师、外部讲师之区分。见于企业培训中常用词。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的一种职称,如高级讲师、中级讲师。 此词条与“主治医师”的双义性类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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