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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释义

简介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西省科协),是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科协工作既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科技群团工作。

历史

1955 年 4 月,“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江西科普)成立, 1957年 1 月,“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南昌分会”(江西科联)相继成立。1959 年 2 月,江西两个最大的科技群团组织----“江西科联”和“江西科普”合并,“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宣告成立。

建会以来,江西省科协在探索实践中起步,在与时俱进中发展,在改革开放中前进,形成了人才荟萃、知识密集、地位超脱、覆盖面广的组织体系,现有省级学会 107 个,市、县级学会 1716 个,拥有会员37万余人;建立设区市科协 11 个,县(市、区、局)科协 100 个,企业科协265 个,高校科协 7个;建立了乡镇、街道科协(科普协会)1767 个;全省农技协组织近8000个。省科协常委会设置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科技奖励、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省科协机关设置办公室、学会工作部、科普工作部(青少年部)、国际工作部、宣传调研工作部和机关党委(组织人事部) 6 个职能部室;有5个直属事业单位:江西省科技活动中心(江西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江西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江西省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江西省科普期刊社(江西省科普资源中心)、江西省科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2008年12月29-31日,省科协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确定了今后五年全省科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深入实施科教兴赣和人才强省战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江西,加快江西崛起,实现富民兴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总体目标是:以加强科协能力建设为基础,以搭建平台共建共享为抓手,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要求,推动科协事业的创新与发展,努力把科协组织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发展规律、对科技工作者具有较强凝聚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科技工作者之家”。要实现“一个转变,四个推进”,即:

——科协工作由注重组织具体活动向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转变;

——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决策咨询的水平与能力不断提高;

——推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学术创新能力与成效显著提高,学会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推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完成《科学素质纲要》赋予科协组织的各项任务,初步把科协组织建设成为科普资源开发中心、集散中心和服务中心;

——推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具有科协自身特色的科技人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科协领导

主席: 李华栋党组书记: 龚绍林

专职副主席:李雪南彭玲华梁纯平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赣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省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学会、科普先进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省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委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委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委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全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

三、审议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委会确定的任务。

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委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委会、全委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执行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六、审议、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赣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加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设区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级学会接受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设区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西省科协。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南昌。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JIANG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XAST。

第五十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全委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六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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