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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负责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四)加强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负责省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项目初审、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工作。

(五)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省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级机关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七)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八)按规定承担省级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九)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安全等工作。负责实施省级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等级考核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承担省级机关医院相关后勤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担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指定公务往来人员的服务、接待工作。负责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市、县政府驻宁办事处的协调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行政事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定范围的省级领导、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承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市、县政府驻宁办事处的协调工作。

(二)财务管理处(审计处)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承担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住房维修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拟订省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业务;承担局属单位财务运行的监督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

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对省级行政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承担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省级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处(省级机关房改办公室)

承担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使用调配、购置租赁、大中维修、处置有关工作;承担省级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承担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按规定承担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资金和公积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审核省级机关有关房屋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拟订省级机关周转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指导省级机关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基建处(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机关行政办公区和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受理省级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建设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承担省级机关行政用房建设计划编制、资金申请和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机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周转住房和省级干部住房的建设工作;承担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省级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公示和评价考核工作;承担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承担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有关工作。

(七)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

承担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拟订改革的具体方案、规定和办法;承担对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指导的具体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后勤服务标准制定和引进社会化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绿化、爱国卫生、机关办公场所安全、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承担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省级机关驾驶人员管理工作;承担省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任务的车辆保障工作。

(八)人事处(省级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外事等工作;承担省级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等级考核和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工种的培训考核及技师选拔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8名。

五、其他事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标准,对省级行政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承担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省级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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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8: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