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1、名称: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江苏省老科协,英文缩写为ASSTJS。 2、法定代表人:张品华,为本会会长。 3、性质:江苏省老科协是以江苏省退离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由全省性业务系统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本省各地方老科协、各大企业、事业等单位老科协所组成。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挂靠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是中国老科协的单位会员。是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江苏省老科协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协,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二·四”题词和中央、省委的指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科教兴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以老有所为为主,促进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健、老有所乐。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好老科协事业,热情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5、机构:江苏省老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正副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协会的日常领导工作,为驻会专职干部。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江苏省老科协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是省老科协的组成部分。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江苏省老科协或本会)。英文:AssociationfortheSeniorScientistsandTechni-ciansofJiangsuprovince(缩写ASSTJS)。 第二条本会是以江苏省退(离)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由全省性业务系统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本省各地方老科协、各大企业、事业等单位老科协所组成。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挂靠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是中国老科协的单位会员。是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二·四”题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本会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办好老科协事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邮政编码21000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为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奠定基础。 (二)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广大老科技工作者为本省和地方建设建言献策,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发展规律和相关的理论与政策,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四)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的评估等活动。 (五)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兴办符合国家“三农”政策的农业示范基地,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三农”服务,促进农业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讲座,为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文化科技素质。发扬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组织开展针对青少年的科普活动。 (七)组织开发老科技人才资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开发高级老科技人才为重点,通过老科技人才网、交流会等形式,向社会各方推荐人才,组织人才交流。 (八)积极主动协助人事部门牵头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开展有关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九)加强同兄弟省市老科协的工作交流与协作,促进共同提高和发展。积极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组织的友好交往与联系,进行科技交流与协作。 (十)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 (十一)鼓励和支持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举办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服务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保健、福利事业与文化、旅游等活动。 (十二)鼓励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再作贡献,定期表彰和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老科协先进工作者和先进老科协集体,以弘扬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由所在地区、单位批准正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由老科技工作者创办或联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提出申请履行入会程序,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本会一般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但经省老科协和各分支机构推荐的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影响的老专家、老科技工作者和德高望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有重要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件或团体的基本情况;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驻会领导依据常务理事会的批准决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授予本会名誉会长、荣誉理事,聘请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科协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正、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变更和增补理事; (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批所属组织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召开全体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二、四项除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遵照本会章程和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需延长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政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驻会专职干部。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审签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负责人,由办公会议决定; (四)提名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拔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要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经2008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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