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 |
释义 | 商会概况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江苏省内各种经济成分的钢铁贸易企业、钢材批发市场、钢铁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和供应部门、制造企业的钢铁采购部门,与上述相关的科研、教学、社团、中介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钢铁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商会由省内钢材贸易行业的国有、民营、外贸、信息等方面的龙头企业联合发起,商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年钢材销售吨位多数在10万吨以上。截止2007年5月19日,共发展会员单位160家,基本代表了江苏省钢铁贸易行业的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 商会的一切工作,紧紧围绕搞好“两个服务”为中心,一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二是为政府服务,而对会员服务是商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商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为会员重点做好以下服务: 第一,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我们不但要把省钢贸商会会员联合起来,而且要和南京、南通已成立钢铁商会会员、徐州、镇江等城市正在孕酿成立的商会加强合作,把会员单位组织起来,抱成一团,团结才有力量。我们还将与兄弟省市商会互相学习,加强沟通,增进友谊,酝酿各地区、各品种、各代理厂商之间的合作,努力把商会办成会员之家,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争取更多的利润空间。贸易商要形成一个整体,以应付来日市场的公平的、不公平的竞争。 第二,为会员建立健全保障系统。一是促进交流合作,定期组织“钢材形势分析会”、“钢铁贸易高层论坛”等大型会议,有针对性地组织产品推介、银企合作、招商引资、联合采购、库存调剂、融资担保、贸易对话、维权自律等活动,促进形成行业内企业间的合作共赢、合作多赢局面。二是加强会员的学习意识,提供培训服务,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专业培训,如总裁培训,借以提高决策层管理水平;业务人员培训,借以提高敬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技术人员培训,借以提高计算机信息化水平和钢材加工配送能力,为会员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智力资源和发展后劲。三是加强专业研究,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会议研讨、课题研究,探索和推动钢铁贸易流通新型业态和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 第三,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江苏省物流与采购信息中心作为商会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单位,理应责无旁贷地为省工商联和商会做好信息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该中心创办的“中国物资采购网”,《物资市场电讯(华东版)》为省工商联和商会指定的全省性钢贸行业信息发布媒体,其主要任务是推行B to B 网上采购模式,为会员、企业和全社会提供行业统计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使钢铁贸易活动借助网络实现社会化、自动化。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拟订和推广行业服务规范及标准,加强诚信体制建设,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管理、行业资质认证、行业资料统计等职责,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商会章程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业商会,简称:江苏省工商联钢贸商会。英文全称:Jiangsu Feder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Steel Commerce Charmber,英文简称:JSCC。 第二条 本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省内各种经济成分的钢铁贸易企业、钢材批发市场、钢铁生产和消费企业,与上述相关的科研、教学、社团、中介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钢铁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与行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行业组织、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共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诚信的交易准则;发挥商会的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推行现代化管理,努力探索和实践新型流通方式,树立在本行业的良好信誉,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钢铁贸易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二)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研究、协调和探讨钢铁贸易流通中的实际和理论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参与钢铁贸易流通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繁荣和规范省内行业市场。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四)加强省内外、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行业展销活动,发挥行业综合优势,搞好钢铁贸易流通,促进流通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五)收集、整理省内外、国内外有关钢铁贸易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及先进管理经验,编辑、发行和有关书籍、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六)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举办理论研讨会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技术,促进会员单位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 (八)组织业务知识和管理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企业素质。 (九)参与组织区域性金属材料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采购分销、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贸易流通的科技含量。 (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本行业开展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单位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省工商联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承担省工商联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凡依法在江苏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钢铁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团体会员:有关科研、教学单位、钢铁贸易社团,以及从事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等; (三)个人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守法经营,无任何严重不良经营行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会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于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退会手续并交回铜牌、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同时本会收回铜牌和会员证,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 织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代表和商会领导机构推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有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定表彰对本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负责处理涉及本会的纠纷事项及会员过错行为; (十二)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鉴于本行业的特殊性,本会设会长若干名,每年一名执行会长轮值;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上述人员均须报经省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经费收支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使用: (一)组织各类会议及服务活动的支出; (二)编印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用于日常的办公经费开支; (四)奖励先进的费用; (五)上交上级有关社团的会费; (六)聘用人员的工资或津贴;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一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工商联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经省工商联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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