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文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江府[2002]32号 发布日期:2002-9-16 执行日期:2002-9-1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江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市”的方针,促进人才战略的落实,加快企业产学研步伐,提高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及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的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1]27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设立江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博管会),负责研究制订我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 市博管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市人事局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发展计划、科技、经贸、教育、财政等部门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主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江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博管办)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我市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人事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工作站企业应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和博士后学科专业指导小组,由相关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以及企业主管和总工程师等组成,负责对本企业工作站的管理以及对博士后人员培养使用、科研工作的指导和评价。未建站单位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须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挂靠,在相关专家教授指导下开展工作, 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 人员的招收办法。 (一)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每年须根据本单位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订招收博士后计划,送市博管办审核后,报全国博管办,商各流动站单位做出人选推荐。 (二)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从国内外毕业的博士中自主招收,并为其办理挂靠博士后流动站手续。 (三)现已在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国内外获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申请到我市进行博士后研究。 (四)工作站根据研发项目需要,招聘外地(五邑地区以外)的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 人员的录用办法。 (一)经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选,须填写《江门市招收博士后人员审查意见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市博管办备案,由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流动站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录用,并办理进站手续。 (二)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须提供博士后人选材料如下: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核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生,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馆的推荐信; 6、用人单位对候选人的考核、体检资料。 (三)聘用人员填写《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申请表报市人事局备案,由市人事局颁发《江门市人才特聘工作证》,纳入我市人才队伍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及聘用人员办理入站手续时,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事项及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九条 管理职责。流动站单位和工作站企业或未建站单位对博士后人员具有共同管理的职责,应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管理分工。 (一)博士后人员进入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后,应聘请流动站单位的合作导师为博士后学术指导人,工作站企业或未建站单位选派相关专家作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工作期间的行政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博士后人员和聘用人员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申请转入下一个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和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建立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档案。每工作半年由用人单位与流动站共同对博士后人员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档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研究工作需要,经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同意,报市博管办批准,可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应劝其退站,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其他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到接收单位3个月内,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研究课题实施方案。博士后研究工作力求与单位的研发项目及发展需要密切结合。研究课题确定后,应纳入单位当年研发计划抓紧实施。市博管办有责任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五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广东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及接收单位与流动站单位签订的《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或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公正、合理地处理其专利权益归属,严格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科技保密制度,维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企业期间,完成研发项目或有发明创造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可参照《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江府[2001]21号)申请科学技术奖,并推荐上一级评奖。 第十七条 工作站企业或未建站单位的博士后科研经费、日常生活经费及向有关流动站提供的管理费,由工作站企业或未建站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设立工作站的企业,研发经费不少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 第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由进站博士后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报市博管办审核后,于每年1月或7月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条 市政府“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单位提供科研经费补贴。批准建站的企业可获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5至10万元,由企业填写《江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连同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委批准建站批文的复印件,报市博管办和市人事局办理。未建站的单位,按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1至2万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由单位填写《江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连同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协议书》的复印件,报市博管办和市人事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企业或未建站单位的研发项目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立项。市科技局应给予优先考虑安排,并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扶持。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应高于不做博士后研究的同类人员标准,具体标准由单位与博士后人员商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和聘用人员,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和江府办[2000]92号、江府办[2001]112号文的优惠政策。 (二)每年给每位博士后人员3万元日常生活经费补贴,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博士后人员到用人单位半年后,经中期考核称职,由单位填写《江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连同考核材料复印件,报市博管办和人事局办理。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满二年的可领取安置费补贴2万元,支付方法按江府办[2000]92号文规定办理。签约期间,不享受购房补贴,期满后调入我市工作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时间可从签约进站之日算起。 (四)工作站聘用人员享受三年生活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负责。具体人员和标准是: 中国科学院院士及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1.5万元。 取得博士、双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1000元。 取得硕士学位和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生活经费补贴按半年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不足半年的不给予补贴。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的,本人填写《江门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连同《江门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申请表的复印件,报市博管办和市人事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企业或未建站单位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一般为二房一厅以上,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由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及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医疗、待业等社会保险,从实际到单位之日起,接收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须在我市落户的,公安部门凭市人事局介绍信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含农村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人员一起流动,迁入接收单位所在地户口。配偶就业及子女上学等问题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考虑安排。 第二十七条 后人员,符合条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经接收单位和市博管办审核同意,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要求办理,评审结果报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后人员在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工作站或未建站单位须与流动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研究成果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书面材料归存其个人档案。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博管办审核后,报人事部、全国博管会申领《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鼓励留我市工作。 第三十条 行办法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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