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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建筑装饰
释义

建筑装饰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简称。建筑装饰是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建筑装饰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人类品味生活,品人生的重要朋友。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会使人们的神经紧张,下班后,很想真正的放松一下。这时很需要家的温暖。所以,在做家中装饰时,一定要注意温暖。

专业课程

a阶段

1、计算机基础:2、Office办公自动化;3、计算机组装与维护;4、素描;5、水粉静物;6、室内设计专业概述及行业分析;7、平面构成/色彩构成/立体构成;8、装饰画

阶段培养目标

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日常办公软件、打印机、扫描仪等日常 办公设备的使用,计算机组装与常见故障排除及设计基础知识、行 业概况与发展前景。

b阶段

1、Photoshop图像处理;2、CorelDRAW/Illustrator图形设计;3、平面设计典型实例;4、印前技术与InDesign图文设计

阶段培养目标

掌握室内空间(如客厅、卧室、会议室等)的设计原理及各种设计软件的运用。

C学段

1、装饰设计基础; 2、AutoCAD图形设计;3、AutoCAD工程制图;4、3ds max三维设计与制作;5、LightScape效果图渲染;6、装饰材料与装饰构造

阶段培养目标

掌握家居空间工程施工、预算与管理

项目实战

完成整套室内家居装饰设计方案和毕业设计,并通过综合测评与毕业答辩。

就业方向

绘图员

平面设计师

家具设计师

效果图表现

设计师助理

家装设计师

建筑装饰行业

建筑装饰行业已经成为建筑业中的三大支柱性产业之一,是一个劳动密集行业。建筑装饰行业是随着房地产热潮的逐步兴起,快速成长起来的朝阳产业。近些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相关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装饰行业愈加显示出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市场增长空间以平均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

2007年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大背景极为强势,行业产值增加速度较快,增长率为22%左右。全年完成工程总产值14100亿元,其中住宅装饰装修约为8700亿元,增长率为25%;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约为5400亿元,增长率约为20%,2007年行业增加值约为5880亿元。2007年,行业从业人数约为1400万人,全国共有装饰装修企业约17万家,下降幅度约为3%,其中有资质的企业约为4.5万家,比2006年增加了3000家,增幅约为7.3%。有一二三级资质的企业全国有45000家,比2006年增加了3千家,增加幅度约为7.3%,其中一级企业共有1100家左右。拥有一级企业前5名的省市为:北京129家、广东94家、江苏92家、福建75家、上海63家。

中国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也随着房地产、建筑装饰业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装饰材料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和出口大国。材料主导产品不仅在总量上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而且人均消费指数已接近和高于世界先进水平。

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加强,建筑装饰行业不仅在建筑业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作用日益突出,同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加快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整体运行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提高企业管理和设计、施工的信息化水平,将是实现建筑装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对生活用品或生活环境进行艺术加工的手法。它必须与所装饰的客体有机地结合,成为统一、和谐的整体,以便丰富艺术形象,扩大艺术表现力,加强审美效果,并提高其功能、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完美的装饰应与客体的功能紧密结合,适应制作工艺,发挥物质材料的性能,省工省料,并具有良好的艺术效果。装饰包括装裱、书籍装帧、装潢、室内装饰等。装饰技法主要有描绘、雕刻、塑造、堆贴、镶嵌、编织、印花、刺绣等。装饰的形式分平面装饰、立体装饰两大类。平面装饰有单独纹样、适合纹样、带状纹样、网状纹样等图案组织。立体装饰有浮雕、圆雕、镂雕、浅刻等。

装饰技巧

装饰是对生活用品或生活环境进行艺术加工的手法。它必须与所装饰的客体有机地结合,成为统一、和谐的整体,以便丰富艺术形象,扩大艺术表现力,加强审美效果,并提高其功能、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完美的装饰应与客体的功能紧密结合,适应制作工艺,发挥物质材料的性能,省工省料,并具有良好的艺术效果。装饰包括装裱、书籍装帧、装潢、室内装饰等。装饰技法主要有描绘、雕刻、塑造、堆贴、镶嵌、编织、印花、刺绣等。装饰的形式分平面装饰、立体装饰两大类。平面装饰有单独纹样、适合纹样、带状纹样、网状纹样等图案组织。立体装饰有浮雕、圆雕、镂雕、浅刻等。

装饰材料分类

装饰材料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室外材料,一部分为室内材料。

室内材料

室内材料分为实材,板材、片材、型材、线材五个类型。

实材:也就是原材,主要是指原木及原木制成。在装修预算中,实材以立方为单位。

板材:主要是把由各种木材或石膏加工成块的产品,统一规格为1220毫米X 2440毫米。

片材:主要是把石材及陶瓷,木材、竹材加工成块的产品。

型材:主要是钢、铝合金和塑料制品。其统一长度为4米或6米。

线材:主要是指木材、石膏或金属加工而成的产品。木线种类很多,长度不一,主要由松木、梧桐木, 椴木、榉木等加工而成。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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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4: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