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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建国大纲
释义

概况

介绍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文于民国13年(1924年)4月12日手书,简称为《建国大纲》,全文仅二十五条。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孙文针对国家建设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大纲中以三民主义作为人民应有之“权”,以五权宪法作为政府施政的“能”。建国大纲并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

建国大纲的目标分有三大项

第一是在民生,强调政府与人民协力解决食衣住行问题,使民生幸福;

第二是在民权,主张政府应当训练人民行使四权,使民权普遍;

第三是在民族,强调对内应扶助弱小民族,对外则要抵抗强权,使民族平等。

建国大纲三个阶段

军政时期

民国成立之后内战不断,各地军阀割据,没有统一的政府,当初革命所倡导的主义无法顺利推行,民众亦处于战乱之中。于是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规划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于是1917年成立广州军政府,直到1928年北伐成功才结束了军政时期。

训政时期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训政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

宪政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1947年底开始行宪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二次北伐,全国归于统一。于是国民政府订定《训政时期约法》,此时的“约法”相当于国家基本法。由当时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实行“一党训政”。在1928年至1947年间,即为训政时期。

宪政时期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拟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即“五五宪草”)预备正式立宪。这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它本来应该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制宪国民大会未能召开,立宪遂向后拖延。直到抗战胜利后,在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正式进入宪政时期。

各个时期的标准

时期 军政时期 训政时期 宪政时期

革命军事行动开始一省完全底定之日 一省军事完全底定之日该省个限完成自治 一省军事完全底定之日 该省个限完成自治  全省全数支线完全自治为宪政开始时期 全国过半数省份达到 宪政开始时期、实施宪政

法律 军法之治 约法之治 宪法之治

性质 以党救国 以党治国 以民治国

目的 夺取政权 巩固政权 实现理想

中心工作 1.扫除革命障碍
2.宣传革命主义
3.促进国家统一 1.训练人行行使四权
2.实行地方自治
3.推行五大建设 1.召开国民大会
2.颁布宪法
3.成立五权政府

建国大纲及宣言

孙文

一、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

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 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在此期间,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四、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五、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二、制定建国大纲宣言

自辛亥革命以至于今日,所获得者,仅中华民国之名。国家利益方面,既未能使中国进于国际平等地位。国民利益方面,则政治经济牵牵诸端无所进步,而分崩离析之祸,且与日俱深。穷其至此之由,与所以求济之之道,诚今日当务之急也。夫革命之目的,在于实行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行,必有其方法与步骤。三民主义能及影响于人民,使人民蒙其幸福与否,端在其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如何。文有见于此,故于辛亥革命以前,一方面提倡三民主义,一方面规定实行主义之方法与步骤。分革命建设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期于循序渐进,以完成革命之工作。辛亥革命以前,每起一次革命,即以主义与建设程序宣布于天下,以期同志暨国民之相与了解。辛亥之役,数月以内即推倒四千余年之君主专制政体,暨二百六十余年之满洲征服阶级,其破坏之力不可谓不巨。然至于今日,三民主义之实行犹茫乎未有端绪者,则以破坏之后,初未尝依预定之程序以为建设也。盖不经军政时代,则反革命之势力无由扫荡。而革命之主义亦无由宣传于群众,以得其同情与信仰。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坏不能了彻,后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设不能进行。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为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试观元年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反革命之势力,不惟不因以消灭,反得凭藉之以肆其恶,终且取临时约法而毁之。而大多数人民对于临时约法,初未曾计及于本身利害何若?闻有毁法者不加怒,闻有护法者亦不加喜。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夫元年以后,所恃以维持民国者,惟有临时约法。而临时约法之无效如此,则纲纪荡然,祸乱相等,又何足怪。本政府有鉴于此,以为今后之革命,当赓续辛亥未完之绪,而力矫其失。即今后之革命,不但当用力于破坏,尤当用力于建设,且当规定其不可逾越之程序。爰本此意,制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以为今后革命之典型。建国大纲第一条至第四条,宣布革命之主义及其内容。第五条以下,则为实行之方法与步骤。其在第六、七两条,标明军政时期之宗旨,务扫除反革命之势力,宣传革命之主义。其在第八条至第十八条标明训政时期之宗旨,务指导人民从事于革命建设之进行。先以县为自治之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之基本,然后扩而充之,以及于省。如是则所谓自治,始为真正之人民自治,异于伪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据之实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则国家组织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训练以与闻国政矣。其在第十九条以下,则由训政遁嬗于宪政所必备之条件与程序。综括言之,则建国大纲者,以扫除障碍为开始。以完成建设为依归,所谓本末先后,秩然不紊者也。夫革命为非常之破坏,故不可无非常之建设以继之。积十三年痛苦之经验,当知所谓人民权利与人民幸福,当务其实,不当徒袭其名。倘能依建国大纲以行,则军政时期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民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藉口宪法而行专政者 所可同日而语。且由此以至宪政时期,所历者皆为坦途,无颠蹶之虑;为民国计为国民计,莫善于此。本政府郑重宣布:今后革命势力所及之地,凡承本政府之号令者,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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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