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假税 |
释义 | jiǎ shuì 租赁之税。《后汉书·和帝纪》:“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 李贤 注:“假,犹租赁。” 汉代统治者曾 假民公田 ,征收 假税.这样的 假税 分为两种:一种为高额假税,主要归大司农征收;一种为低额假税,主要归少府征收。 西汉初期,荒闲地较多,封建政权实行轻徭薄赋政策,鼓励农民勤本务农,积极开荒耕种,没有出现假民公田、征收 假税 的现象。至汉武帝时期,进行较大规模的土木建设和边境战争,导致国家财政亏损, 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 ①于是,国家把控制的公田苑囿 假民 垦植,即 租赁 给农民耕种,收取 假税.当时出假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边地开垦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过告缗令没收的大批良田。大司农设置田官管理各处田产,向假种熟地公田的农民征收高额假税。 大司农设有田官 稻田使者 ,负责把国家所属稻田 假与民,收其税入也 ②。稻田使者当在武帝时期已经设立。《汉书?沟洫志》记武帝诏曰: 今内使稻田租挈(契)重,不与郡同,其议减。 师古注云: 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 这种定立 租挈 的假税,自然重于常制 三十税一 的田租量。其假税率为多少?据《后汉书?黄香传》: (魏)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 ,当时采取分成制的剥削办法,剥削率应与 见税什伍 差不多,但这是东汉后期出现的情况。 汉武帝在西北边郡曾开垦了大量军事屯田,当军队撤离后,即徙民以实之,设立田官管理。《汉书?元帝纪》载有 北假田官 ,③李斐注曰: 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农田之官。 这种假税的征收量,据居延汉简: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 则每亩平均收租四斗。 还有两简皆云: 率亩四斗 ,则知假税亩取四斗为一个常额。又汉简云: 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廿一石八斗, ①平均每亩收租约为三斗四升。 当时的量制有大石和小石之别,1小石为0。6大石。前简所收租谷未言大石,可能是小石,折合大石为每亩收租谷二斗四升。如果边地亩产量为1大石,那么假税率为24%- 34%。可见这种假税率大大超过三十税一(约3。3%) 的田租率,但低于 见税十五 (50%)的私租率。 这种高额假税虽然与地主的私租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租,仍然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因为这种高额假税只不过是封建政权扩大财政收入的权宜性措施。不但它的剥削量一般低于私租,而且实行不久即行废止。武帝所谓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 ,就说明了这一趋势。 东汉时,魏郡征收高额假税也受到新任太守黄香的批评: 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 于是 乃悉以赋人,课令耕种 ,仅按三十税一课取田租。 而且西汉武帝以后设置的 北假田官 ,也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前) 罢除,假种公田者亦转变为自耕农,按国家常制负担租赋。两汉时期,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主要剥削不是土地税而是人口税,佃种公田的农民同样必须依法交纳人口税。如果假税过高,农民就无法承担国家的所有赋税,也不利于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所以国家征收高额假税主要试行于大司农所出假的熟田,并没有长期推行。这实际上是国家在特殊条件下,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人手,控制劳动人民的经济举措。随着时代的变化,这种高额假税到曹魏时期发展转变为纯粹的地租。 ① 《盐铁论?园池》。 ② 《汉书?昭帝纪》及如淳德。《纪》载稻田使者燕仓发觉上官桀谋反事, 以告大司农[ 杨] 敞 ,可知稻田使者的上司是大司农。 ③ 《水经德?河水注》云: 自高阙以东夹山带河,阳山以西皆北假也。 ① 简文均见《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 496、32、292 、498 页。 除高额假税外,汉代政权还征收低额假税。自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发展,无地贫民、流民不断涌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进一步与豪强大家争夺户口。封建统治者常常 赋民公田 、 赐民公田 ,同时还把一些能够耕种的苑囿公田临时 假与 贫民,收取 假税.这种假税量很低,实际上和 三十税一 的田租量差不多。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 假郡国贫民田.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 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令 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初元二年, 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贫民 等等。 从这些诏令中可以看出,封建政权 假 与公田苑囿的对象都是 流民 、 贫民.而且所 假 的公田许多还是没有开辟的草地,有的诏令还明确规定假贫民,勿租赋.因此,为了安辑流民,扶助贫民,这种 假税 的征收量不会很高。如果向贫民征收高额假税,加上还要负担国家规定的人头税和徭役,肯定承受不了。又《汉书?宣帝纪》师古注曰: 假,权以给之,不常与。 可见封建政权 假民公田 ,并非把公田租赁给贫民,而是暂时赐给贫民。同时,有关文献中也没有把假给贫民的公田收回的记载,实际上贫民可以长期占有所假得的土地,故这种贫民接近于自耕农民。国家对其 假税 的征收应与 三十税一的田租差不多。《九章算术?均输》有题曰: 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钱]一百,问田几何?答曰:一顷二十七亩四十七分亩之三十一。 这道题中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材料,应大体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这说明当时假税很轻,并有逐年递减的趋势,假田贫民几年后即成为实实在在的自耕农。 《盐铁论?园池》记文学曰: 今县官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也就是说, 权家 设法从国家那里 假 得土地,只交纳很轻的 假税 ,然后 权家 再把所假之地 转借 出租给农民,而向假田农民收取 什五 之税,所以 利归权家.故文学建议可把公田直接授给农民,并指出 公田鄣假 之假与 县官租税 之税两者虽名目不同,但国家对两者的征收量差不多。这就是: 假税殊名,其实一也。 这种公田的低额假税一般由少府征收。而假给贫民的公田,原来大多是少府掌管的池泽陂地苑囿,所以这些生地开辟成公田后仍归少府征收假税。 因这些陂地池泽苑囿,本来是一些废置的资源,假给贫民辟成良田后,既可 振业贫民 ,又可增加少府收入,这大概也是征收低额假税的一个因素。 汉代还在山川园池中征收一种 假税 ,就是 渔采 税。这种假税约从新莽时期开始征收。《汉书?王莽传》载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规定: 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 并诏令: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①可知王莽时渔采假税为收获物的十分之一。 东汉和帝时,为救济贫民,多次下诏免收渔采假税。东汉时的渔采假税如何征收,未见记载。不过,东汉时期的山川园池之税,已 改属司农 ②,这种假税已归大司农掌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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