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假币 |
释义 |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主要特征2011年新百元假币“TJ55”“AZ88”“WL15”“YX86”冠字号码100元假币具有以下伪造特征: (1)该四种冠字号码假币均为机制胶印假币。 (2)纸张光滑较脆,在紫外光下无荧光反应,纸张中无荧光纤维。 (3)固定人像水印模糊不清、无立体感,为白色油墨在正面印刷而成。 (4)白水印透光效果较差。 (5)安全线系印刷而成。 (6)缩微文字模糊不清。 (7)胶印对印图案出现漏白和错位。 (8)光变油墨面额数字采用绿色油墨印刷而成,无光变效果。 (9)冠字号码系胶印印刷,字符排列不齐、间隔不规则。 (10)有些假币无凹印手感,有些假币凹印手感为压印而成。 (11)有些假币没有仿造无色荧光油墨及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有些假币仿造的无色荧光油墨及有色荧光油墨印刷图案颜色与真币偏差较大。 2005年版100元假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五套人民币2005年版100元假币的主要特征有: 纸张 假钞用纸均为一般社会化用纸,不含棉纤维,光滑、绵软、无韧性、偏厚,抖动或用手弹时声音发闷。在紫外光下一般有荧光反应。 水印 假钞水印,一种是在纸张夹层中涂布白色浆料,迎光透视观察时,水印所在的左半边纸张因遮光而显得厚重。另一种是在票面正面、背面或正背面同时使用无色或白色油墨印刷水印图案,立体感较差。 安全线 第一种伪造安全线是在钞票正面,使用灰黑色油墨印刷一个深色线条,背面是用灰色油墨印刷开窗部分,无全息图文,或含有极模糊的 “¥100”字样,此类伪造安全线无磁性特征。 第二种伪造安全线是在钞票正面,用同样的方法印刷一个深色线条,背面则采用烫印方式将带有“¥100”字样的全息膜转移到票面上,其衍射图案与真钞安全线存在差异,且无磁性特征。 第三种伪造安全线是使用双层纸张,在纸张夹层中放实物线,线与纸张结合较差,线表面印刷磁性油墨(无图)。 第四种伪造安全线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组合,既有烫印开窗,又有实物安全线置于纸张夹层内。 正背主景印刷方式及凹印特征 假钞的印刷工艺大多是胶印、丝网等平印,质量很差。有些假钞为模仿真钞的凹印效果,在人像衣服、团花及手感线等凹凸位置用坚硬金属磨具进行了压痕处理,触摸有凹凸效果,应仔细观察。 荧光防伪印记 伪造者使用从社会上购置的荧光油墨来模拟真钞的荧光印记,荧光亮度明显低于真钞,颜色与真钞存在差异。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伪造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一种是普通单色(100元假钞为绿色)胶印,质量较差,无真钞特有的颜色变换特征,用手指触及其表面时无凹凸触感。 一种伪造方法是使用珠光油墨丝网印刷,有一定的光泽和闪光效果,但其线条粗糙,变色特征与真钞有较明显的区别,只有黄绿色珠光而不具备真钞由绿到蓝的变化。 冠字号码 一般假钞使用普通黑色油墨胶印冠字号码,其形态与真钞冠字存在差异且不具备磁性特征。且假钞号码不规则、排列零乱。 2005年版20元假币最主要特征——从桂林山水面看:盲文背面位置、毛主席像后脑勺背面、左下角20YUAN 、银行章的等位置,明显是机械打上去的凹凸不平的印记,目的就是摸上去有凹凸不平的手感。 具有以上所述特征“20元纸币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均有一圆形局部图案,迎光透视,可以看到正背面的局部图案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2005年版20元纸币背面主景图案桂林山水、面额数字、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年号、行长章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触摸,有明显凹凸感” 并且其“花卉水印”技术很高,迎光清晰可见(平视不可见);纸张较光滑,但不如真币硬实,轻轻抖动声音不如真币清脆。 鉴别方法一看用肉眼看钞票的水印是否清晰、有无层次和立体的效果;看安全线;看整张票面图案是否单一或者偏色。看纸币的整体印刷效果,人民币真币使用特制的机器和油墨印刷,整体效果精美细致,假币的整体效果粗糙,工艺水平低。 二摸我国现行流通的人民币1元以上券分别用凹版印刷技术。触摸票面上凹印部位的线条是否又明显的凹凸感。假币无凹凸感或者凹凸感不强烈。 三听人民币纸币所使用的纸张是经过特殊处理、添加有化学成分的纸张,挺括耐折,用手抖动或者用手弹指几会发出清脆的声音。如果是假币,抖动或者弹击的声音发闷。 四测真人民币纸币的尺寸十分严格,精确到以毫米计,另外可以使用验钞机检测是否又色荧光图纹;用磁性仪检测磁性印记。 相关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HD90假币事件2009年,国内多省市出现仿真度极高的新版百元人民币假钞,这些假钞多为“HD90”、“HB”、“FA”编号。包括武汉在内的不少城市,均有市民收到过这类假钞。央行已发出警告,提醒公众春节前后慎防假钞。 这批假钞并非突然出现并流通。央行于2009年表示,近两年来,央行就从各地上缴的假钞中发现了以上三种编号的假钞。河南、广州、浙江等地在2008年下半年,曾发现过HD90编号的假钞。四川、重庆的银监机构去年也已发出通知,要求各银行注意防范。 假钞事件发生后,银行金融机构作出回应,发出提醒,并向公众宣传防伪知识。此外,一些城市也向公众推出货币真伪鉴定服务。比如武汉16家商业银行的具有资格的196个营业网点,为市民免费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这些举措对解决假钞事件,都很有必要。 假钞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其危害之烈,不啻为对一个国家和国民的犯罪。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打击制售假钞行为、制止假钞流通。因此,对于本次假钞事件,我们不怀疑金融机构及时有效解决的诚意和决心。但是,发现了近两年的假钞问题,至今方公开警示,为公众所知晓,这其中的时间差、金融服务水平和效率等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高利益的诱惑之下,总有人会铤而走险,制售假钞。从国际经验看,打击假钞尚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主要是一方面传授民众鉴别货币的知识,另一方面提升银行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这表明,及时有效解决假钞事件,除了民众的自我防范外,银行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自身仍有相当大的可作为空间。 比如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截止到2009年国内生产点钞设备的企业有120多家,只有少数企业的技术标准能达到质检总局的要求。技术不合格的验钞机,其鉴定能力可想而知,如果大量流通于市场,不仅无助于防范假钞,还会透支公众对鉴定技术的信任。那么,相关部门能否对验钞机市场进行一次清查,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强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追究责任。 再比如,据不少地方的货币鉴定的官方机构介绍,这次的百元假钞主要针对点钞机设计,银行只要升级了点钞机,都能检测并防范。那么,是不是所有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都及时升级了点钞机?这也需要银行机构及时自查,并向公众公开信息。 根据现有的金融规则,市民收到假钞必须上缴给银行,损失则由市民自己承担。假钞事件当前,这一规则可能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在做客央视《新闻1+1》节目时建议,不妨给主动上缴假钞的市民一些补偿,此外对于举报假钞信息的市民,也可以按比例进行奖励。在美国,有些银行为“拉拢”客户,会主动给予补偿,而一些保险公司也提供有此类保险业务。学者的建议、国外的经验,值得关注和借鉴,银行及相关部门不妨就此进行一些探索和尝试,择其善者而从之。 防范假钞是一场全民行动,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公众在提高鉴别能力,尽到自身责任的同时,政府部门和银行机构也应有更多作为,尽到自身的一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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