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
释义 |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指挥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3 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4新闻发布 4 应急保障4.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4.2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应急队伍保障 4.4财力保障 4.5通信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物资保障 4.8医疗卫生保障 4.9人员防护保障 4.10基本生活保障 4.11治安保障 5 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6.1预案管理 7 附件7.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协同应对。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3。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4。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经济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也要按职责分工不断予以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处置;分析总结全市的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应急管理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下同)。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设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指挥中心,市公安局设备用指挥中心。 2.3 指挥机构 2.3.1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整合和规范全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3.2 现场指挥部 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事件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界区域、安全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3.1.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据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预警级别首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3.1.2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县(市)区政府,也可以发布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1.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市政公用、森林防火、交通、环保、地震、防汛、气象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实时监测,建立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济南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县(市)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接报的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在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同时,将省、市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达给有关县(市)区或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明显险情、控制事态发展等工作。 3.2.3 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3.2.4 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政府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机关报告,请求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2.5 扩大应急 对按规定由我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升级,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和处置权限,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3.2.6 社会动员 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市)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3.2.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3.3.2 社会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积极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及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救济救灾工作。 3.3.3 保险理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3.3.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时,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发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3.4 新闻发布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也可发布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并发布。 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等。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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