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 |
释义 | 百科名片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 济南典当行业协会是由济南市典当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主导方针,紧紧围绕典当业务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的典当行业发展服务。 协会成立2011年6月6日,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在济南市隆重召开。会议的完美落幕,标志着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的正式成立,也昭示着济南市典当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济南典当行业借此摆脱各自为政,相互间信息交流不通畅的落后局面,走上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道路,为济南市的资金融通注入新的活力。济南典当行业协会的成立,不但将成为济南所有典当行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济南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张平元为协会会长,王国强、魏秉江、赵静、宁维维为副会长,苗田为秘书长。 协会的业务范围1.行业自律。 2.统计调研。 3.技术培训。 4.信息技术交流。 5.其他有利于促进济南典当行业发展的活动。 协会会员名单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是由济南的典当行与学术界人士、官方人士所组成。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主导方针,紧紧围绕典当业务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的典当业务发展服务。 会员名单如下: 济南市邦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万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章丘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将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银通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山塑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市普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天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汇丰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市聚鑫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市聚宝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信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银山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邦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兴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朗巍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九鼎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宝瑞昌典当有限公司 济南银特典当有限公司 山东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国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沃尔德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山东银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王业振 济南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赵志涛 济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秦洪波 东营市永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协会章程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典当经营管理工作、典当业务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及管理规定为活动准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会员至上、服务第一的办会方针,认真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职能,团结全体会员为构建和谐的典当经营环境、为促进济南市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金融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济南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 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17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典当行业的改革发展等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宣传、咨询、信息发布等活动,增进公众对典当行业的认识与了解,促进典当行业的发展。 (三)按照章程或行规行约建立、完善典当行业自律系统。制定同业公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认真研究和落实国家对典当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居民个人服务的新方法、新途径; (五)培训典当从业人员,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综合业务素质和技能; (六)倡导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理念,制定和规范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协调企业间、企业与部门间的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我市典当行业与外市典当行业以及业外行业的交流合作,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七)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各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已经取得《典当经营资格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典当企业或者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本协会予以保护援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行业发展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泰安市典当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到损失的,理事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经过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当选理事会的单位应当选派一名理事代表行使理事单位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报市经贸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紧急重大事项; (四)提名秘书长及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有关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济南典当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济南典当行业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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