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兹耶 |
释义 | 英文名称吉兹耶(Jizyah) 具体内容定义中世纪伊斯兰教哈里发国家税收制度之一。 具体概述阿拉伯语音译,由“杰扎”(Jaza’,即报酬、惩罚)一词演变而来,成为“贡品”、“人丁税”、“人头税”之意的专用语。早期穆斯林公社税收入来源之一。阿拉伯人的军事势力向外扩张时,曾依据《古兰经》第9章第29节“你们当与那些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战斗,直到他们依照自己的能力,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的启谕,向被征服地区非穆斯林征收吉兹耶。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634~644)执政时,规定每次向外征战时,向被征服地区提出3种选择: (1)归信伊斯兰教,可享受穆斯林待遇,免征包括人丁税在内的一切贡赋。 (2)立约投降(Sulhan,苏勒哈),求得伊斯兰教的保护,作为“顺民”(Ahl al-Dhimmah),可以保持原来的宗教信仰。顺民即“受天经的人”(Ahl al-Kitab),指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和萨比教徒,后扩及祆教徒、摩尼教徒和其他教徒,唯对偶像崇拜的多神教徒例外。但必须交纳人丁税在内的一切贡税,不服兵役。 (3)抵抗则杀,战俘或被处死,或为奴隶,或以现金赎身。被征服土地的非阿拉伯人民大量改宗,称为麦瓦利(Mawal),即非阿拉伯人穆斯林。 伍麦叶王朝欧麦尔二世(717~720在位)执政时,很多麦瓦利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要求享有穆斯林的一切待遇,结果国家税收减少。后哈里发政府修改了纳税制度,凡麦瓦利仍须交纳人丁税和土地税。早期人丁税和土地税交换征收,至此才有了差别,税率按地区贫富征收。税率从穆斯林内部来分,阿拉伯人的税率低于非阿拉伯人的税率,从穆斯林和异教徒来分,穆斯林的税率低于异教徒的税率。人丁税按其财产占有和贫富情况,税率分为3等,即富裕人交4枚第纳尔(金币),中等人交2枚第纳尔,贫寒人交1枚第纳尔。不征和豁免的对象: (1)鳏、寡、孤、独。 (2)丧失劳动力的残疾患者和神经失常者。 (3)妇女、儿童、乞丐。 (4)舍希德(al-Shahid,即殉教者)的家属。 (5)圣裔及阿拉伯贵族。 (6)有重大战功的军人及其家属。 (7)高级宗教人士及其寺院。 (8)宗教学校教职人员。阿拔斯王朝前期仍沿袭此制,中期制度更加完善,国家岁入主要来自天课、人丁税、土地税和什一税。人丁税由各地专门税收机构征收,按规定地方留一部分自用,其余上交国库作为行政、军事及宗教公益事业的开支,一年征收一次,交迪万(Diwan al-Kharaj,税收机构)统一掌管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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