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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
释义

概述

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是由省民政厅、省文联联合批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是由企业家、文学家、艺术家、名人、学者、退休官员、媒体等组成的高端交流平台。

宗旨

联合全省优秀企业及文艺领域内的成功人士,充分发挥联合会的组织、宣传、桥梁、引导、服务作用,促进著名企业家、文艺家与社会各界名流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经济及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主要职责及任务

全力打造企业家、文学家、艺术家、名人、学者、政府官员、媒体等组成的高端交流平台;搞好会员自律,配合省委省政府落实相关行业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文艺繁荣。定期举办企业家文艺家论坛、沙龙,开展企业家、文学家、艺术家、名人、学者、政府官员、媒体联谊活动;以采访、对话、录制影像等多种方式,在媒体、会刊、年会上传播企业家、文艺家形象;授权使用联合会的标识、名称于企业或其商品之中,以提高其文化附加值;安排著名学者、官员至企业演讲;提供产业规划、企业诊断、危机公关、联络政府、可行性论证等服务;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慈善公益活动,积极为吉林经济发展做贡献。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英文名称:Enterprisers and Artists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英文简称:EAAJP。

第二条 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是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在省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在宪法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加强经济和艺术的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为培养专业人才、打造有吉林特色的文艺精品,富民强省服务;增进与外省企业家与文艺家的交流与友谊,收集信息,开展咨询,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吉林省文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办公地点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123室(省政府综合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建立有影响的文艺家业务档案,为文艺家重要的学术活动和项目筹集资金。

(三)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文化服务,用艺术品形式打造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品牌。

(四)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不同内容的研讨班、培训班和学术报告会,组织会员进行社会考察和参观学习,开创文企联姻,经济和文化共赢的新局面。

(五)进行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积极探索企业发展、文艺繁荣的规律,以及两者互相促进的有效途径。

(六)开展科技咨询、文艺咨询、项目咨询活动,为技术和文学艺术成果转让、中介、展(览)洽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七)开展联谊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联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联合会的吸纳力和辐射力,加强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友好往来,增进友谊,促进合作。

(八)加强联合会的自身健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表彰先进,促使会员廉洁自律,形成与时俱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为会员的发展创造条件。改善办公场所和条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发挥联络、协调和服务的职能,把联合会办成真正的“会员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合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在省内外、企业有一定规模、艺术有一定造诣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参加本会活动,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八条 会员的具体条件是:

(一)凡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家;

(二)凡是从事专业艺术工作或业余从事艺术创作取得优异成绩或管理者。

(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祖国的完整与统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反对邪教和无重大历史问题。

(四)承认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自愿申请入会。

(五)勤奋敬业,团结协作,艰苦奋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积极做贡献。

(六)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一切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入会需提交名单和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和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设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新会员入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本会声誉;

(三)关心联合会工作并积极参加活动,承担和完成联合会交给的任务;

(四)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制度

(一)会员退会应通过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办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联合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超过到会的会员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下一届理事会议;

(三)讨论联合会章程修改事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推荐联合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是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在本会享有威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参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三条 主席和副主席、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年要按时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主席办公会决定联合会重大事宜。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主席为联合会的最高决策人;

(二)主席、副主席、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主席办公会、理事会;

(三)副主席、副理事长、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主席、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织本会重大学术交流、艺术培训、联谊展洽、参观学习、社会实践、科技转化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

(一)由主席聘任董事长;

(二)董事长为联合会最高荣誉称号;

(三)董事会为联合会最高指导咨询机构;

(四)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出,报主席或主席办公会批准;

(五)董事长或董事会不具体参与联合会的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日常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内设机构

本着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精干高效、与时俱进的原则设立机构。增减内设机构需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办公室:负责综合性工作;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文秘、档案和协会大事记工作;财务和后勤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联络宣传部:负责会员学习、培训和人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敦促、监督会员遵纪守法;研究制定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宣传、会刊、网站、新闻报道和表彰工作;调查研究与信息动态;组织会员社会考察和参观学习;为构建和谐吉林和富民强省献策。负责开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科技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理论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和展洽活动;向有关科学基金会申请研究项目;开展联谊活动与社会公益活动。

影视文学部:负责组织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论证、发表和推介。

艺术研究部:负责各个门类艺术的信息收集和研究。

企业筹划部:负责艺术家到企业深入生活,为企业宣传进行文案策划并提供传媒服务,对文艺家和企业家的合作搭建平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地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向有关科学基金会申请项目研究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独立财务账户,遵循节约、合理、效益的原则管理使用经费。理事会统一掌握收支。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和管理使用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财政审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规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吸收细则及权利

第一条 会员类别本联合会按照《章程》规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三大类。

1、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业家协会、艺术家协会及其它相关行业机构。

2、单位会员:具有实力或巨大潜力的企事业单位。

3、个人会员:名人、学者、律师、文学家、艺术家、退休官员、资深媒体人士、其他社会贤达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会员可享受的权利

级别一:副会长单位 (任期3年)

副会长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荣誉篇

1、单位为“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副会长单位,其法人代表担任本联合会副会长职务;

2、副会长单位可推荐一人成为“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常务理事;

3、联合会年会期间由联合会领导亲自颁发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常务理事证书。

4、厅级领导、联合会领导或著名文艺家为副会长单位题词1副;

5、会长单位可代表联合会会参加各地组织的行业相关活动。

二、参会篇

1、年内副会长单位可以享受5折优惠为其单位和个人申报奖项,可免费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2、年内副会长享受特邀嘉宾待遇参会,可进行主题演讲,单位推荐、媒体专访、在颁奖盛典上致辞等服务;

3、年内副会长单位可在活动会场配发宣传资料,摆放易拉宝广告牌,循环播放企业、产品、人物影像宣传等。

三、宣传篇

1、年内副会长单位的企业和个人等相关信息将收录在联合会官方网站,体现副会长单位的身份并进行大力宣传;

2、年内联合会会刊为副会长单位做整版宣传,每年3期,每期刊登信息2000字以内,图片3—5张;

3、年内免费组织省内各大媒体对副会长单位进行专访,统一推广,每年3次;

4、年内副会长单位对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享有优先冠名权,利用业界资源提高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促进企业发展。

四、发展篇

1、为副会长单位提供政策解读、融资指导、合作开发、人才引进、战略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重要服务;

2、组织相关专家到副会长单位参观考察,进行全方位特惠业务咨询,安排考察国内外优秀项目、参加行业培训等;

3、享有参加联合会组织出国考察、品牌考察等各项活动;

4、《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服务和义务。

级别二:常务理事单位 (任期3年)

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荣誉篇

1、单位为“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 常务理事单位,单位法人或总经理聘为联合会常务理事;

2、常务理事可推荐1位业内知名人士担任联合会理事;

3、在联合会年会期间由联合会领导亲自颁发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单位证书。

4、由省厅级领导、联合会领导或著名文艺家为常务理事单位题词1副。

二、参会篇

1、三年内常务理事单位可以享受7折优惠为其单位和个人申报奖项,可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2、三年内常务理事单位可在活动会场配发宣传资料,摆放易拉宝广告牌,作相应宣传等。

三、宣传篇

1、三年内常务理事单位的企业、个人等相关信息将收录在联合会官方网站,体现常务理事单位的身份并进行大力宣传;

2、三年内联合会会刊为常务理事单位做整版宣传,每年2期,每期刊登信息2000字以内,图片3—5张;

3、三年内免费组织各大媒体对常务理事单位进行专访,统一推广,每年2次;

4、三年内常务理事单位对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优先冠名权,利用业界资源提高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促进企业发展。

四、发展篇

1、为常务理单位提供政策解读、融资指导、合作开发、人才引进、战略管理、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重要服务;

2、组织相关专家到常务理事单位参观考察,进行全方位特惠业务咨询,安排考察国内外优秀项目、参加行业培训等;

3、《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服务和义务。

级别三:理事单位 (任期3年)

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1、单位聘为“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 理事单位,其法人代表为本联合会理事。

2、在联合会年会”上,将由联合会领导亲自颁发理事及理事单位证书。

3、理事单位将获得联合会官方网站全年宣传支持。

4、联合会组织专家团成员,对理事单位进行全方位特惠业务咨询。

5、在联合会组织的各种会议、论坛、研讨会上,理事可申请进行主题演讲。

6、理事单位全年可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全部活动,并享有8折优惠。

7、《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服务和义务。

级别四: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权利/义务:

1、单位为“吉林省企业家文艺家联合会” 会员单位,其法人代表为本联合会会员。

2、在联合会年会上,将由联合会领导颁发会员及会员单位证书。

3、会员单位将免费获得联合会官方网站全年宣传支持。

4、会员单位将以特邀代表身份出席联合会每年定期召开的联合会年会。

5、会员单位全年可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全部活动,并享有9折优惠。

领 导

会长:韩耀旗

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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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6: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