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机械排烟 |
释义 | 定义机械排烟:常用于没有自然开窗,且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或者地下室。在顶棚设排烟口,发生火灾时风机启动从排烟口抽烟。 设计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 15931 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 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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