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释义 |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natural resources,permanent sovereignty on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提出并经国际法确认的一项原则。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长期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作为其原料供给基地,掠夺与控制它们的自然资源。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强烈要求行使自然资源永久主权。1974年4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宣言》明确指出“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行动纲领》指明“采取措施收回、开发、发展、销售和分配自然资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来为它们的国家利益服务,促进它们之间的集体自力更生,并加强有益的经济合作,以便发展中国家获得加速发展”。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再次确认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并进一步指出每一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这一主权,采取了种种措施,包括废除外国资本的租让地和永久开采权;通过征用、没收或补偿等方式将外资企业国有化;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限制和管理;努力改变一些发展中国家畸形的单一经济状况;进一步组织并扩大原料生产国和出口国组织,要求公平合理地制定原料出口价格,实现初级产品价格指数化;改变不平等贸易;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对其领海基线外200海里内的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要求划定专属渔区并行使渔业管辖权,等等。这些斗争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和胜利,但因帝国主义的阻挠破坏,还须继续进行长期、曲折的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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