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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基础养老金
释义

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基础养老金又称社会性养老金,它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

 用人单位在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携带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的档案资料(包括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领退休费银行存折帐号等)到所属业务科,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表》办理在职减员、退休减员、退休增员及核发退休待遇的手续,社保局次月通过银行把养老金直接拨付给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每月15日前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养老金。

各类企业个体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期限

(一)1998年7月1日前的已离退休人员(“老人”):按原标准发给养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实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人”):

缴费年满10年

l.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和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组成。缴费年限不满10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3.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新人”)

缴费年限满15年者

1.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含利息)÷120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同上。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乘以1.2%)。

调节金=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老年津贴按至1998年7月1日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参保员工每多缴1年,缴费比例增发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统一将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而是根据退休人员预期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除以一个适当的计发月数,该计发月数由国家进行统计测算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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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构建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

近年来,太仆寺旗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早日实现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

太仆寺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于1992年实施,经过近二十年的的发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逐年扩大。截止2011年6月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6682人。为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在旗委、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下,经过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争取,太仆寺旗被列入第二批国家新农保试点扩面旗县,这是一项惠及全旗16万农牧区人口的重大惠民工程,标志着太仆寺旗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

2010年10月1日起,太仆寺旗新农保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全旗60岁周岁、70周岁、8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不用缴费,每月能领取55元、65元、75元的基础养老金。2010年,全旗21024符合参保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后直接享受到国家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太仆寺旗全面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各级财政每年投入近4000万元,其中旗财政将投入300多万元,用于补贴农民参保和发放养老金,并且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保障层次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增加。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农牧区居民的千百年来老有所养愿望,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156号)精神,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太仆寺旗作为第二批新农保试点旗县,将率先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届时,城镇60周岁以上居民将不用缴费就可以享受到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在政策上填补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真空,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无缝对接,太仆寺旗全面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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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