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山市财政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市财政、税收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城市住房资金支出和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和负责财政专户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监管全市彩票发行。 (五)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收法令,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 (六)监督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办法。 (八)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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