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政策,经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保护区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推动本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市本级及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转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规范项目;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 (十)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转报有关放射(辐射)性环境管理的事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文电、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电子政务、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信息化规划,指导全市环境信息化规划的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复议、听证和稽查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应诉相关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组织拟订和审核环保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咨询服务。 组织人事处(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协助各县组织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开展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承办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监督、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监督和考核,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进行评价;组织指导生态县(区)、乡镇、村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并督促落实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规划;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负责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监管。 (四)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 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污染防治制度和规范;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巩固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以及强制清洁生产和限期治理等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污染防治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负责分解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规范;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和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辐射管理与监测科技处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负责组织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环境监测及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组织编制并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负责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申报科技项目;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行政审批处 集中办理本局行政审批(含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受理、审核、验收、发证等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含许可)事项信息公开、业务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建设项目管理处(与行政审批处合署办公)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拟订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执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 其他事项(一)关于矿山(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山(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关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市环保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应协商一致。 (三)市行政执法局和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市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 (四)市环保局设3个派出机构: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吴兴区分局、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南浔区分局、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2.拟订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计划,参与拟订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审核区(开发区)、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内容;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3.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4.对大气、水体、土壤、矿山等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监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监督企事业单位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负责监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6.负责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实施环保“三同时”(即环境保护污染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管理;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7.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及产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8.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开展环保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9.组织开展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指导、协调乡镇环保和生态建设工作。 10.承办区委(开发区党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单位地址湖州市长兴路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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