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Hunan AEC),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作用。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本协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的法律法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会员及其监理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会员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公约,实施行业内的诚信管理和监督,实行会员及其监理人员诚信档案管理; (四)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监理等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工作经验,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项目管理业务相关的培训,协助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经政府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和信用等级的评定活动; (九)组织开展国、省外信息交流活动,参与并维护《湖南建筑信息网》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的调查、统计、研究工作,以便指导监理业务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完成建设厅和上级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Hunan 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行业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政府和上级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作用。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行政主管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长沙市解放中路8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会员及其监理人员诚信行为评定标准,建立会员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公约,实施行业内的诚信管理和监督,实行会员及其监理人员诚信档案管理; (四)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监理等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工作经验,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项目管理业务相关的培训,协助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组织开展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和诚信等级的评定活动; (九)组织开展国、省外信息交流活动,参与并维护《湖南建筑信息网》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的调查、统计、研究工作,以便指导监理业务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完成建设厅和上级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别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监理单位;团体会员是指由湖南省内各市、自治州所在的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是指自然人;特别会员是指省外入湘工程监理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自愿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特别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团体会员已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省内业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本协会秘书处发给《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章程,决定行业自律公约;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理事数量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二分之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本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修订草案; (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由副会长轮流当任,任期一年)、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兼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监事一人、顾问三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数量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草案,审议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草案;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六)决定会员的劝退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如果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由会长单位按任职条件提出继任人员完成。如果常务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代理常务副会长到届满。如果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由副会长单位按任职条件提出继任人员完成。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其中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由四名副会长轮流任期一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起草本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修正草案,组织起草本协会各项管理制度草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的工作,检查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秘书处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办事,监督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参加本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决定; (四)向业务行政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反映本协会情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费: 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协会主要支出 (一)协会会议、活动费;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三)办公用品、交通、通讯、印刷、租金、奖励、差旅费; (四)聘请专家、学者讲课劳务费、刊物稿费、接待开支; (五)购置书籍资料、设备器具费,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民政部门批准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支出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厅或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会费标准 团体会员每年(省属市级协会)2000--6000元人民币; 甲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4000元人民币; 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 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1500元人民币; 个人会员每年50元人民币。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增加20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会费每年增加1000元人民币。 第五十二条 副秘书长职务以上不脱产常务理事在协会工作期间的工资、补贴由原单位负责,其标准不得低于原单位发放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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