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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释义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是法学院全体研究生的自治组织,是联系院领导与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它本着全心全意为法学院全体研究生服务宗旨,不仅担负着学院这种学术活动的开展,提升学生的学术素养的任务,还发挥着组织全院的文体活动,师生交流,院际乃至校际交流的重要作用。

一、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价值与作用: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是法学院全体研究生的自治组织,是学生与学院相联结的桥梁和纽带。研究生会的价值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它为研究生维护自身利益和反映各类诉求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组织形式;

(二) 学院研究生工作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研究生会。学院通过研究生会能更切实地了解学生的诉求,从而更好地决策;学院的各项活动往往是通过研究生会的渠道来组织开展的;

(三) 是研究生会是研究生校园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其它组织从权威性、影响力、组织性等各方面都无法替代;

(四) 是研究生会是煅炼优秀研究生的重要阵地。在研究生会获得煅炼的研究生又影响他人,从而发生研究生会的“链条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会的作用可以更好使学生与学院的发展达到共赢的效果。

二、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基本工作原则: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是在法学院党委院行政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联系院领导与广大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

本研究生会的宗旨为:全心全意为法学院全体研究生服务。

本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提高研究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二)大力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科研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质,提升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研究生的课余生活,凝聚人心,增加友谊,增进研究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归宿感

三、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组织结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由研究生大会通过民主直接选举方式产生,任期至下届委员会开始工作时止。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分工:

(一)研究生委员会委员 由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长、副部长组成。

(二)研究生会主席 对研究生会的工作做全局性的布置、指导和安排,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整体承担责任;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分管各部门;办公室直接协助主席进行日常工作;各部负责学术、宣传、文体、生活、外联和其他具体工作

(三)研究生委员会各部门职能分配:

主席团:

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对副主席和办公室的工作进行考核,主持会议的召开以及对研究生会的工作做全局性的布置、指导和安排。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文件的草拟、文件的存档、资料的提供、消息的通知及主席安排的其他工作。

学术部:学术讲座和学术沙龙的组织工作,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和外联部共同组织与外院、外校学生社团、学生协会及本院其他学生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文体部: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与外联部共同组织与外院、外校学生社团、学生协会及本院其他学生组织的文体活动。

宣传部:负责宣传工作,包括平面宣传(如写海报)和立体宣传(如向各新闻媒体投稿)。宣传研究生会各部门开展或负责的各项学术、文体和其他活动。负责管理研究生会网站。

生活部:负责协助院里开展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研究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后勤工作;负责安排年级干部和班干部开展工作。

外联部:负责与外院、外校各学生社团,学生协会和本院其他学生组织的联系交流工作。与学术部共同组织与院外、校外学生社团、学生协会及本院其他学生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与文体部共同组织与外院、外校学生社团、学生协会及本院其他学生组织的文体活动。为研究生会的文体、学术活动争取赞助。协助宣传部联系新闻媒体。其他研究生会内部的联络工作。

具体工作中,没有安排工作的部门在能够协助的情况下,不问其具体分工,都应协助需要协助的部门开展工作,听从各项目负责人的合理指挥,无故不协助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在最近的一次例会上反映情况,核实后给予该当事人一次口头警告处分。

院各年级委员会和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各年级长和班长都是本会的干部,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思路

研究生会以培育和发展有法学院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为己任,力争在同学与老师之间架起一座相互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桥梁。将通过有主题的、有意义的、少而精、能创品牌的活动来开展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为广大研究生和学院服务。

五、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运行机制

要以制度治会,要集思广益,要各尽所能;强调团队合作,强调服务意识,强调大局意识。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选举制度

研究生委员会选举是确定研究生委员会组成的一个关键步骤,是每年研究生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选举的组织、程序都应制度化、规范化。法学院研究生会干部的选举采用的是全体研究生直接投票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1、体现民主意识和研会宗旨。研究生会是研究生的自治组织,不是院系的行政办事机构。它的组成人员由学生担任,为学生服务,是学生的代表。因此它的产生只能采取直接选举的形式,不然将失去民意支持,成为一个空壳机构。

2、直接选举公开透明,竞争激烈,所有候选人都要上台演讲。这从根本上保证了选举结果的有效性,保证了入选的干部都是研究生中最优秀的人才。

3、直接选举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广大法学院研究生的民意。由大部分研究生同学中意的人担任研究生会干部,保证了每一届研究生会高度的民意支持率,进而保证了每一项活动都能够顺利的开展。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直选制度规定:

1、每届换届选举日期应固定。建议定在每年10月国庆后第2个星期一晚。9月初新生入校,应给他们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相互认识;国庆假期后同学不一定按时返校,故定在国庆后第二周;星期一同学一般在校,晚上一般没有课;周一晚选举出结果后有一周的时间留给院里确定主席、主席组阁、各部长进行推荐工作及公布结果,此时选举,时间安排上比较紧凑,有利于显示选举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2、选举的组织者及其工作程序应固定化。应由上届研究生委员会负责下届研究生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选举前一周公布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时间、地点、程序、竞选职位及名额、报名办法及有关责任等事项。上届研究生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负责下届研究生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上届研究生会主席担任。

3、要保证选举程序公正。首先,要保证投票的同学都是本院学生,要验明其身份。可要求同学携带学生证或当场由至少3名同学证明。第二,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达到全院研究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至少应达到2/3以上。可采用登记名字记到的方法,于竞选结束时记到。有合理原因不能来投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可书面委托其他同学投票。无理由不到者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并应给予纪律处分。(建议给予写检讨处分)第三,参加投票者每人一票,发票前必须先点清出席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再按人头发票,杜绝一人多票现象。第四,根据前述制度设计,由于只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投票前必须告知同学投票时只能投主席一人,副主席 X 人。(例如本届研究生会设副主席 2人,则所投的副主席人数应是2人以上,以使当选的主席有选择余地。所投的副主席人数应是参选人数以下,以使选举具有竞争性)选举制度成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制作标准格式的选票,以方便广大同学。第五,注意到副主席选举是资格选举,当选者仅获任副主席资格,能否担任副主席,要经主席的选择和任命,程序要求比较苛刻,故如果无人或没有足够的人主动报名竞选副主席,则应责令主席候选人指令副主席候选人,于选举报名截止日前确定之。副主席候选人人数应多于拟当选之人数,当选人数应多于实际当任之人数。主席候选人指令的副主席候选人无故不参选的,应取消该主席候选人的资格。因为主席候选人如果不能驾驭自己指定的副主席候选人,则说明其不具备主席应有的驾驭能力,而且这样规定可以促使主席候选人极力促使作为自己助手的副主席候选人主动报名,而非指令报名。指令的副主席候选人因故不能参选的,由指令该副主席候选人的主席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临时推荐新的副主席候选人。第六,副主席竞选应在主席竞选之前,这样投票人可通过判断主席候选人所属副主席候选人情况对主席候选人以后可能的施政情况作个评价,以选出最合适的人选。第七,选举委员会必须开展宣传和鼓动工作,使无论主席还是副主席的报名参选人数多于拟当选人数,否则不得进行选举。第八,参选人报名时必须明确竞选意向,一旦报名,即不得改变该意向。竞选时更改意向的无效。第九,秘密投票。第十,为确保公正,唱票和计票过程必须由院领导现场监督。唱票与计票人员不得与候选人有特殊关系,如认为唱票与计票人员与某候选人有特殊关系,其他候选人可提出申请回避,是否同意由选举委员会主任决定。第十一,各候选人的得票数应于选举次日由选举委员会尽早公布。部长的推荐工作应在主席团成员确定后开始,由各部长负责,统一由上届研究生会主席传达于院里,主席只负责呈报,无建议权。推荐结果和主席团任命结果统一公布。这样可使竞选主席副主席失败的原研究生会副部长仍不失担任部长的机会。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项目制度

本院研究生会的非日常工作以项目为中心开展,一个项目就是一个具体的活动或任务,如举行一次篮球赛,制作一份报表,组织一次会议等。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和增补项目。计划项目即每届研究生委员会成立后拟订的全年计划中确定的项目;增补项目即计划项目确定后研究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流程分为立项、项目的启动、项目的实施、项目的取消和项目的验收。

(一)计划项目的立项

每届研究生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一周内,由新任主席初拟全年计划项目,各项目经第一次研究生委员会全体干部 2/3 多数通过后列入全年计划。各干部认为应当增加项目的,应在该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干部 2/3 多数通过后列入全年计划。全年计划所有项目应在第一次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确定,并由主席确定各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各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只需一个部即可完成的,主管该部副主席为该项目负责人。项目需要多个部门合作的,根据副主席的分工在副主席中确定一名负责人。研究生会制度建设和选举工作由主席负责。计划项目确定后,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拟订其负责的具体项目的具体工作计划及详细的财务预算,于第一次研究生委员会会议后 3 日内交主席审查。有特殊原因逾期的,书面说明理由;无故逾期或主席认为逾期理由不成立的,给予该项目负责人一次工作不合格记录。各负责人不服的,可在最近的一次例会上提出异议,由全体委员会干部 2/3 多数决定异议是否成立。主席审查后认为计划不能通过的,可退回计划、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拟;各项目负责人须在计划退回后 1 日内重拟计划并交给主席。主席每三次退回计划,给予该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一次工作不合格记录。各项目负责人不服的,可在最近的一次例会上提出异议,由全体委员会干部 2/3 多数决定异议是否成立。主席审查各项目计划后,制定全年计划项目目录及全年财务总预算,连同各项目计划呈报院领导。院领导批准的,各计划项目即视为立项。立项后的计划项目除遇特殊原因经正当程序取消的,必须按计划实施。院领导不批准全年计划的,各部门各负责人应按院里的建议修改计划,直到院领导批准为止。

(二)项目的启动

各项目于该项目计划开始实施日前 7 日内由主席下达给该项目负责人,项目下达后即视为该项目已启动。主席应将该项目下达给各副主席,再由副主席将该项目下达给各部长。项目下达时必须明确该项目的经费预算、该项目拟达到的效果和完成该项目的时间。

(三)项目的实施

1 、项目资金

各项目下达后,预算经费少于或等于 50 元的项目,项目经费的拨付首先由项目负责人持该项目计划向主席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同意后该项目负责人可持主席签名同意的书面申请到主管财务副主席处拨付经费。预算经费超过 50 元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向主席提出书面申请,主席同意后,由主管财务副主席将主席签名同意的申请连同该项目工作计划呈报院领导,向院领导预借经费。

2 、项目的指挥和具体实施

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指挥,由参与该项目的各部门具体实施,参与该项目的各部门都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遇紧急情况非项目负责人的主席团成员有权当即指挥各部长开展工作,部长不在时可直接指挥副部长开展工作。部长对副部长有当然的指挥权。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干部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当委托其他干部或同学履行其职责,否则给予该干部一次工作不合格记录。受托人的工作效果归于委托人。

(四)项目的验收

预借经费项目完成后 3 日内,项目负责人需凭正规发票到主管财务副主席处报帐,主管财务副主席凭该发票到院里销帐。项目负责人未在项目完成后凭发票报帐的,视为贪渎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发票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最近一次例会前向主席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日后工作。总结经主席审查后交办公室存档。主席对项目负责人工作总结不满意的,可要求其重拟,并说明理由。

项目实施完毕或取消后,在最近一次例会上,各部门依考核制度对参加该项目的研究生会干部进行考核。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的会议制度

本院研究生会主要通过会议的方式下达工作任务,进行工作考核,总结工作经验,作出奖惩决定及进行其他日常活动。本院研究生委员会会议有例会、紧急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1、例会。由全体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参加,每两周周二晚7点在模拟法庭举行(研究生会有办公室后,在办公室举行)。主要工作是对上周已完成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提交工作总结;各部门报告还未完成的工作进展情况;安排下周的工作;处理奖惩事宜。该会的召开不另行通知,研究生委员会全体干部必须到会。例会时间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确需延长的,由主席决定。例会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召开的,由主席决定取消或延期,并说明理由,通知到所有干部。

2、紧急会议。紧急会议可以是研究生委员会全体干部会议,也可以是部分干部会议。紧急会议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1/4的研究生委员会干部提议召开。可以到会的干部必须到会。

3、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临时召集,由主席、副主席及办公室成员参加。

湖南大学法学院第八届研究生会干部名单

主席: 刘超

副主席: 连光阳

办公室主任: 卢珊珊

副主任: 李霞、黎薇

学术部长: 李莉平

副部长: 欧阳君颖、李菊花、吴珍文

文体部长: 张园园

副部长: 李璐曦、潘洁

宣传部长: 陈灿祁

副部长: 韩瑞瑞、杨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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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