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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红河州司法局
释义

概述

红河州司法局位于中山路61号州政府大院06幢,是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13个县(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担负着领导、管理和协调全州法制宣传、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监狱、劳教、律师、公证、法学教育、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工作职能。

职能职责

红河州司法局是州人民政府主管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承担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实际拟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编制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州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州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和管理州劳动教养工作;研究制定红河州劳教工作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州内监狱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州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管理红河州律师协会。

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州公证工作,管理红河州公证员协会。指导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等工作;管理红河州人民调解员协会。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参与司法外事活动,进行法律理论研讨和地区间的法律事务交流活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组织、管理全州国家司法考试以及成人法学教育工作,管理红河州学会。管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物资、技术装备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财务管理审计工作。负责统筹制定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业务开拓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和实施工作。负责劳教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费管理和基本建设、生产项目的审查、审批、上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培训;负责劳教所班子建设,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公证和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录和调进人员的审核等人事工作。

内设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内设12个职能机构,即政治处、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律师公证管理科、基层管理科、劳教管理科、监狱管理科、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老干部管理科、监察室、法律援助中心等。

(一)办公室职能职责

负责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协调处理机关的内外事务;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研究、拟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单行条例的研讨、论证;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法制建设工作;组织执法检查;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调研、信访、政务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文秘工作;负责局样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办公用房、车辆、装备、保卫等项工作;统筹制定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和实施工作;组织参与外事活动,进行法律理论研讨和地区间的法律事务交流活动;联系红河州法学会;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法制宣传科职能职责

拟定全州普法、依法治州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管理全州的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定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报刊和广播电视法制宣传专栏的组稿、联络等工作;协助、组织指导州内大、中、小学校的法制课教育,负责州委普法办及依法治州办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劳教管理科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法规和劳教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红河州劳教工作发展规划、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基本建设和生产项目审查、审批、上报;制定年度教育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办理劳教人员劳教期限的延期或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改造和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监督劳教所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费的使用、财务审计和物资、装备;协调解救人员的过渡性安置;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律师、公证管理科职能职责

指导、监督管理全州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对全州律师、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检查;制定全州律师、公证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在我州设立的外国、外地律师机构;办理律师机构和公证机构的成立申报和年检注册审核上报;对行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联系红河州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的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基层管理科职能职责

研究制订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管理、指导全州人民调解、司法所、企业司法办、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对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企业司法办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全州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检查;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联系红河州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协会的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监狱管理科职能职责

(既是省监狱管理局派出机构,也是红河州司法局业务科室,其编制、经费均由省监狱管理局下达)

贯彻执行国家监狱法规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指导州内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督促、指导做好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监管理安全、监狱生产等项工作;负责处理撤销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协调监狱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司法鉴定管理科职能职责

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全州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全州司法鉴定实践需要,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申报和执业年检注册进行审核上报;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予以监督管理;负责全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协调工作;完成州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政治处职能职责(同时挂警务处牌子)

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按干管权限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任免使用意见;负责全系统招录和调进人员的审核、考察工作,指导州内监狱和劳教所做好警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司法警察的警衔评授工作;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和审计工作。

(九) 老干部管理科职能职责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 监察室职能职责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工作,承办对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十一) 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科职能职责

执行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全州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负责全州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和授予,对持证人进行管理;负责全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十二) 法律援助中心职能职责

管理、指导监督全州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全州“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直属单位

劳教所:红河州戒毒劳教所位于个旧市大屯镇团山作。

红河州公证处 主要办理国内外经济、民事公证事项。地址:个旧市和平路1号03幢二楼

滇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个旧市和平路1号03幢二楼

红河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41号。

明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个旧市人民路姚家巷恒源小区18号。

律师事务所主要承办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托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和公民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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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