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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衡阳市司法局
释义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设置衡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取消对本局设立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决定合并、分立、撤销及其法人代表的任免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奖惩及对外宣传职能,交给衡阳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的专业培训和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奖惩及公证宣传职能,交给衡阳市公证员协会。

(三)划入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指导和管理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四)新增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2.组织和指导全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司法考试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指导本级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指导和管理衡州监狱。

(四)指导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五)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机构;指导和管理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和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负责仲裁登记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初任法官资格、初任检察官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管理市司法干校;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职能科室(含政治部的干部警务科、组织培训科?。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编发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对外接待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内部法制建设,负责行政执法检查督促和处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局机关应诉工作;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登记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地方、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监督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衡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拟定律师、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负责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设立、撤销的审查报批;组织律师、公证员专业职称的评审;负责律师、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取消;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机构的年检注册登记;负责律师执照发放、审核、吊销;指导开展律师、公证业务活动及经验交流;检查监督执行《律师法》、《公证员条例》的情况以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五)基层司法工作科

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和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审核;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基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监狱劳教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监狱和劳教所执行国家有关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狱政管理工作;指导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和警戒以及戒毒工作。指导监狱在押罪犯和劳教所在教劳教人员的生活管理、医疗、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工作,检查、监督罪犯、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经费的使用情况;指导监狱、劳教所生产经营工作,提出生产考核指标,监督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协调监狱、劳教所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局政治部指导监狱、劳教所加强干警、工人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行财装备科

负责编制省、市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信等装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八)政治部

政治部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干部、警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分别由人事警务科、组织培训科承担。

人事警务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及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民警察警务、警衔评授报批、警容风纪检查工作;承办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组织培训科。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及电(函)大普通和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和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工会、机关总支机构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专项编制为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2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衡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合署办公,定事业编制4名。

(二)原省编办核定的劳改劳教专项编制15名、司法警务专项编制3名予以保留。

六、领导信息

万春生

男、1967.3、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市司法局全面工作

胡征星

男、1961.1、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政治部、政策法规科工作

余良远

男、1956.11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主管政治部工作,分管行财装备科、机关党委工作

曾海燕

女、1969.1、副局长,分管公证律师管理科、律师协会工作

单永泉

男、1963.7、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监狱劳教管理科、基层司法管理科工作

廖曜中

男、1970.8、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法律援助中心、市司法干校、法学会工作

文剑锋

男、1968.1、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分管局工会、法制宣传科、妇委会工作

刘 文

男、1968.1 党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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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16: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