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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
释义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原名黑龙江省奶牛协会,2003年5月27日经批准变更为黑龙江省奶业协会,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黑民管批2003124号)。

简介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以下简称奶协),其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缩写为DAHLJ,是黑龙江省奶牛养殖和乳制品加工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调查研究、传递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交流与合作。

职责

黑龙江省奶业协会的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

(五)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八)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九)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参与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一)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多年来,在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黑龙江省奶协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奶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护、自律的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奶业生产企业、科技人员、广大奶农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为推动全省奶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奶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和管理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省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社团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文府街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

(三)开展与国家和国际奶业界的科技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和经济协作。

(四)开展奶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做好科普宣传,不断提高从业者的科技素质。

(五)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横向联合,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促进奶业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六)办好协会刊物,掌握市场动态,传递奶业信息,为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奶牛联合育种和良种牛登记工作。

(八)组织协调开展奶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以及新技术的推广,不断推进奶业科技进步。

(九)参与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其贯彻实施。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四)在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行业的生产和学科研究领域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统计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及会员单位捐赠;(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总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物,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7年9月1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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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22号9楼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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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9: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