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章程 |
释义 | 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本会宗旨是:以农为本,发展创新,促进和谐,共建小康。 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愿为促进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奉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单位、企业家、农村致富带头人及社会各界贤达、各业界人士参加联合组成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章 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概述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本会宗旨是:以农为本,发展创新,促进和谐,共建小康。 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愿为促进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奉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单位、企业家、农村致富带头人及社会各界贤达、各业界人士参加联合组成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章 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Constructing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缩写为HCPCNSRA。 第二条 本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愿为促进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奉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单位、企业家、农村致富带头人及社会各界贤达、各业界人士参加联合组成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则,以支农、惠农、护农、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为己任。其宗旨是:以农为本,发展创新,促进和谐,共建小康。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农业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接受安徽省农业厅、安徽省民政厅及其他法定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金水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情况,向领导机关反馈情况和建议。 (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信息、项目、资金、技术以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并组织力量开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各类培训,帮助农村干部、技术人员、产业、行业管理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管理水平。 (四) 整合社会资源,包括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通过项目合作、项目扶持等形式,为各地农村之间、农村和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之间的沟通、合作创造条件,为各界人士提供发挥其优势,齐心协力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 (五)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活动,着力促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城乡协调发展的活动。 (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政策、新农村建设的成果、经验、动态,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承担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合法的企业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的单位或个人;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的符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 高层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域的高层人员; (四) 在经济、法律、科教、卫生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五)本省各地成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六)其他社团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持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在地区的会员民主协商后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六) 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者延后召开,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者延后召开,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由较强工作能力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理事会认为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仍需任职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主管、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审批新会员,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各工作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其人选由会长提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各工作部门接受本会办公会议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研究课题和项目开发所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经费。本会委托办公会议行使统一管理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依法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法人代表更换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主管、登记机关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依法进行清算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核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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