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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
释义

概况

河南女摄影家协会成立于2008年10月18日,是河南省妇联主管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女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宗旨是:团结全省女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培养妇女摄影队伍,进一步繁荣我省摄影文化艺术事业,提高全省女摄影爱好者的摄影工作能力及整体水平,推动河南省文化建设,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目前,会员由来自全省女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组成,她们遍布在军队、行政、新闻、广告、教育、科研等多条战线。随着摄影事业的飞速发展,女性摄影事业也与时俱进,为我国、我省的摄影事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在全国和全军各种摄影大赛中获奖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女摄影家组成。在这个组织里,有著名的老中青摄影家、有在纪实摄影、艺术摄影等各个领域做出贡献的优秀女摄影家。同时,许多会员的作品及有关摄影艺术的文章,也常常见诸于专业的杂志与报刊,在社会上形成日益广泛的影响。

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积极组织各种创作采风活动,推出佳作,举荐新人;举办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用影像服务社会、美化生活、培养情操。河南省女摄影家们将以她们独特的视角、美好的心灵,谱写影像世界的新篇章。

入会细则

个人申请加入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的基本条件

1、经过摄影本科以上教育、从事摄影活动二年以上;经过摄影专科以上教育,从事摄影活动三年以上;经过摄影函授教育、从事摄影活动五年以上;未经过摄影教育,但从事摄影实践七年以上。此处所说的“摄影活动”包括摄影组织工作、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研究、摄影教学等。

2、从事摄影组织工作三年以上,有突出成绩,同时从事一定的创作或研究活动。

3、从事摄影创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两幅以上作品入选河南省女摄协主办的摄影展或摄影艺术展;

两幅以上作品在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参与主办的其他摄影展(赛)中获铜奖以上奖项,或者有四幅入选作品;

在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网站举办过个人作品展、出版过个人摄影集;

4、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出版过涉及摄影理论的学术专著;

在国家以及省级报刊上发表过不少于总数10000字的摄影学术论文;

论文入选摄影理论年会优秀论文集。

5、从事摄影教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其他对摄影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上述只是从事摄影组织、创作、理论、教育等不同工作的个人申请加入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的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具备上述条件者即可成为会员。入会尚须经过协会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严格评审,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申请程序与需报送材料

1、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的个人,可向河南省女摄协组联部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河南省女摄协组联部。

2、要有两名河南省女摄协会员担任介绍人,介绍人必须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

3、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在上报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幅(10英寸)及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从事摄影理论研究、评论、教学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的出版物或出版物复印件以备评审,其专著、论文曾获奖者,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影印件或照片。

5、摄影组织工作者应由所在地摄协对其工作成绩做出评价并形成文字附在申请表中,另提交个人代表作品8幅(10英寸)。

6、随申请表上报的图片和文字均应有姓名、标题,展览、发表、出版获奖等情况的说明文字,并附本人二寸标准照2张。

7、解放军、武警部队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征得团以上政治部门的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组联部。

8、有重大成就或影响的个人,经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成员介绍,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名,可直接向河南省女摄协申请入会。

审批办法

1、按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新会员的审批。

2、各申请者入会材料统一报送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组联部,申报资料不符合前述要求者,河南省女摄协组联部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交补充材料。

3.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组联部进行筛选后,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之名单及完备材料提交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成为河南省女摄协会员。

会费

1、2008年10月12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会员实行终身会费每人400元。

2、团体会员暂不缴纳会费,但须根据地区、行业、产业的优势为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提供物力、财力上的援助。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HENAN WOME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HW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南省女摄影家、女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省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度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省女摄影家、女摄影工作者和女摄影爱好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奋斗。遵守法规、道德。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女摄影家协会和河南省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纬一路11号院国防教育基地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接受中国女摄影家协会和河南省妇联下达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 组织和引导全省女摄影家、女摄影工作者和女摄影爱好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摄影创作和艺术交流活动。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竟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三)以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目标,发挥自身优势,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展览、比赛、理论研究和出版活动,并对全省优秀女摄影人才和优秀摄影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四) 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创作活动的开展,积极加强对青年摄影工作者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我省摄影队伍;

(五) 加强和促进国际间的摄影交流和友好往来,努力对世界文化的发展、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六) 及时反映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 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为摄影界服务的文化产业和福利事业,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与凝聚力。每年援建一所以国防教育、科学、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贫困学校图书室。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人的作品在本会主办的“届展”和“新人新作展”中入选两幅作品;

(五)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履行入会手续后,方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主席团;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 年8月1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候改权是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河南省女摄影家协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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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