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产权交易中心 |
释义 | 简介又称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是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单位。 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成立于2002年10月,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国家工信部确立的全国5家国家级的“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单位之一。隶属河南省财政厅,注册资金1000万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心成立8年来,走了一条不断开拓探索和创新进取的道路,目前已发展省内16个省辖市的产权交易机构和有关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投资机构为会员,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交易市场运营机制。交易所采取股份制组建、公司制运作、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并实行会员制业务运营模式。 主要业务受政府和企业委托,受理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 ⊙ 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登记托管、分红派息、出售、转让; ⊙ 企业产(股)权交易鉴证; ⊙ 为企业兼并、改制、租赁及其它形式的资产重组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 ⊙ 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处置报损报废资产服务; ⊙ 产权交易信息及咨询服务。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河南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完善自律管理机制,谋求共同发展,根据《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章程》、《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大会理事会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自营、信息业务或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业务是指会员接受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自营业务是指会员以自有资金购买产权或将自己拥有的产权予以出让的行为。 信息业务是指会员从事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的行为。 产权交易专业性服务是指会员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的审计、验资、评估、法律、投资咨询等专业性中介业务。 参与产权交易活动是指会员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专业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 非执业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中介组织或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会 籍第四条 凡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愿意遵守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部门批准专业从事产权交易业务,且依法人性质在相应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产权交易从业资格; (三)有3名以上具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申请成为执业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业会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的章程; (四)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产权交易经纪人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四)至少须有一名执业会员推荐; (五)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没有严重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的章程; (四)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审批,作出是否接纳成为会员的决定。对被接纳为会员的,由交易中心发出通知,签订会员协议,颁发《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并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电脑竞价交易业务的会员,需另行申请交易席位。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会员大会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取得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十条 会员可以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执业会员: (1)产(股)权挂牌上市; (2)股权上网转让; (3)挂牌交易企业的信息披露; (4)交易的软硬件技术支持; (5)业务管理咨询和业务人员培训。 (二)非执业会员: (1)支持承揽产权交易相关业务项目; (2)提供产权交易市场信息; (3)提供产权交易政策咨询和相关业务培训; (4)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产权交易活动; (二)遵守《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章程》、《产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实施细则》、《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从事的交易行为和相关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产权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会员大会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河南产权交易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大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河南产权交易市场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通知书应载明会议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三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每一会员一票的制度,其决议经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理事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草拟产权交易市场工作计划; (三)根据理事长提议,决定对会员的接纳和处分; (四)根据需要决定设置或撤并专业委员会和职能部门;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河南产权交易市场的工作计划;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替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执业会员应与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联网,通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信息发布和挂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委派一至两名熟悉产权交易业务的人员作为联络员,定期与交易中心进行联系,沟通产权交易中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对该会员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项目一般由本地执业会员具体办理挂牌、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手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产(股)权交易、资产在1亿元以上、跨地区、跨财政级次或在不同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交易,有关手续须到省交易中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在交易中心批准的业务和服务范围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范围。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可按属地原则委托执业会员对本地非执业会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业会员应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合同、单据、表册等立档保存,保存期限按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每个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各执业会员须将上月完成的产权交易业务分类统计造表,连同文字说明一并报送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会员如遇到下列情况,须在10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法定地址及营业场所变动; (三)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员欲退出交易市场的,应在三十日前提出报告,详细说明退出理由,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批准,并清算完有关帐目后,退出交易市场。 调解、仲裁第三十五条 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各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产权交易中发生纠纷,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受理调解。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双方自愿。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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