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河北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省性一级社会团体,2002年4月6日成立。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对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协会下设秘书处。 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业务范围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对全省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 (二)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和执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工作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 (三)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执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评先创优活动,指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编辑河北税协信息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七)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交流。 (八)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提交行业发展的建议;办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秘书处机构设置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内设“一室四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教育培训部、业务援助部、财务监管部。各部室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 2、负责协会文电(收发、录入、建档等)、机要、保密、信访及外事工作; 3、起草协会综合性报告、文件; 4、负责协会、秘书处印章保管,按规定正确使用; 5、负责协会宣传工作、信息编辑; 6、负责协会党务、人事思想政治工作和统一战线联络工作; 7、负责协会对外联络、会务工作; 8、负责协会内部人事管理工作; 9、负责协会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0、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摄影工作,在协会外网发图片新闻; 11、完成协会领导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对应中税协办公室、宣传编辑部、国际部。 由冯江泉副秘书长分管;工作人员:苏琳、赵宇、张建峰。 二、会员管理部职责 1、负责办理团体会员入会登记及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备案; 2、负责会籍管理,研究制订管理办法,督促落实会员入会登记; 3、负责会员证书发放及管理; 4、负责会员管理工作软件的应用; 5、负责会员的年度检查工作; 6、负责研究制订落实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工作规定及指导性文件; 7、负责会员基础资料的统计分析; 8、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 9、负责制订落实奖惩办法,办理会员奖惩事宜; 10、负责反映会员意见与诉求;维护会员权益;组织会员活动。 会员管理部对应中税协注册部全部及监管部部分职责。 由张云洲常务副秘书长分管;主任:宋银明;工作人员:靳晶晶、刘超慧。 三、教育培训部职责 1、制订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适时开展注税行业人员素质能力提升活动; 2、开展注册税务师资格考前培训工作; 3、建立师资队伍; 4、组织编写教材; 5、发展远程教育; 6、负责教育培训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对应中税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7、负责组织行业开展相关的工作考察、工作经验交流; 8、负责协会工作软件应用和计算机维护工作和网站建设。 教育培训部对应中税协培训部、信息工作部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部工作。 由王庆金副秘书长分管;主任:高彦君;工作人员:任亮。 四、业务援助部职责 1、学习、理解中税协业务援助方面的有关文件,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好相关精神; 2、调查了解我省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需求及建议; 3、调查了解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援助方面的先进经验并提出具体措施; 4、与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专家及时沟通、协调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援助方面的相关事宜; 5、就业务援助事宜,召开业务研讨会; 6、起草制定有关业务援助方面的文字材料及文件; 7、有计划地到各税务师事务所调查研究,有目的地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协调相关工作事宜,协助各事务所解决亟待解决的问题; 8、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业务援助部对应中税协专门委员会工作部。 由张普选副秘书长分管;主任:赵金良。 五、财务监管部职责 1、负责协会日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工作,定期编报财务报告; 2、负责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3、负责编制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及报告,经年审后提交审议批准; 4、负责协会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和财产管理; 5、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年终检查和审计; 6、完成协会领导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7、会计人员职责: (1)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协会账务核算工作。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及时登记账簿。做到会计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凭证齐全; (2)各项收支必须及时入账,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月终进行结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按财务报表规定的内容每月向财务管理负责人报送上月报表; (3)按规定向中税协缴纳会费、向民政厅报送社团组织年检报告及会计报表; (4)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5)负责收缴、催缴团体会员、执业会员会费; (6)负责使用协会财务专用章、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7)负责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等; (8)负责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加班费、福利费等造册核发工作; (9)负责审核出纳人员的账务处理工作; (10)负责按期编制财务报表及内部财务报告工作; (11)负责收费许可证、代码证领取、技术监督局年检等工作; (12)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归档; (13)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8、出纳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库存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下账; (2)负责协会日常报销工作,在办理收付业务时,须经会计审核无误后付款,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3)因公需预借现金必须填报借款单,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支票须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对逾期未使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 (4)按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负责会费收据的购领工作; (6)负责使用保管转账、现金支票; (7)完成协会领导、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张国庆秘书长分管;主任:赵虹桥;出纳:刘超慧。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HEBCTAA),是由河北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省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正确实施,遵守执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3号阳光大厦1908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职责 (一)本会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对全省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 (三)根据中税协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办法和执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工作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 (四)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评先创优活动,指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编辑河北税协信息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八)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交流;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提交行业发展的建议;办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个人会员 1.凡取得入会登记的注册税务师; 2.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管理人员及理论工作者; 3.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财税系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知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入会,并提交入会申请书;依法定程序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个人,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入会,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讨、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信息资料,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可以提出退出本会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情况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认证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突出贡献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按行业相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机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为鼓励会员争先创优、做大做强,对会员可以实施等级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或选举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以及有关工作; (九)拟定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十)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代表本会进行国内外交往; (十三)其它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四)、(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职务变动等需要调整的,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政策;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 (六)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协会应急事项及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七)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设荣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营活动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协会办公设备及用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补贴; (三)本会开展宣传、调研、学习考察、经验交流、国内外交往和出版书刊等;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金;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帐目的合法、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人员类别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本会章程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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