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水利厅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跨市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省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水利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水政处。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五)水资源处(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执行省水利部门预算;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承担省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七)科技外事处。 组织指导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承办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八)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农村水利处。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河北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河北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河北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北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河北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具体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和建设期的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由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运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再予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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