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
释义 |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于2006年8月30日经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共分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8章47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英文缩写为:HP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河北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流通和服务及环境友好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型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域、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快环保产业的国际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力量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环保企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为促进我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为发展我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接受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 编: 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二、为我省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一)组织开展对省内及进入省内市场的环保产品的质量鉴定和检查评比工作;受单位委托对环保产品使用及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能力进行审查、论证、推荐、审核工作; (二)对重大环境装备产业化、技术引进、环境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前期论证,开展招标、中介服务; (三)接受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对省内外环保产品的技术评审、技术筛选、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四)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需要,对环保行业进行统计、收集、分析,为政府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受省政府和环保部门及省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三、推动环保产业科学技术进步。 (一)组织技术攻关,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出版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开设环保产业网站;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环境保护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外资,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新产品发布会; (三)向社会和环保企事业单位及用户,介绍和推广环境保护,治理“三废”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四、组织引进环境保护产业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拓环保产业国际市场。 五、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一)保护环保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环保产业的声誉;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采用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设区市和扩权县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保产业办公室)和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经协商,自当地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可成为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在河北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环境友好企业,凡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参加本协会工作,缴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可成为单位会员; 三、凡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热心于环保产业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环境保护产业人员,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名誉会员是一种荣誉称号,主要授予在环保产业经营管理或环保产业经济管理以及环保产业经济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环保工作者、专家、学者和省外知名环保企业及热心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并做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名誉会员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需要的各种资料。 六、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协会报送生产、经营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协会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筹备召开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本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情况; 八、决定本协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措本协会协会活动经费;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六、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它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民政厅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均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党组推荐;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名,经协会秘书处协商有关部门推荐候选人;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会长、秘书长由河北省环保局党组推荐,副会长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本人所在单位提名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一般应由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本协会由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事宜和签发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规定的人事任免(聘任)程序委任;并经过理事会会议通过; 三、负责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款项,接受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及审计部门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兼职、聘任、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提交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后,报请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6年8月30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业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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