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教师教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PROVINCIAL TEACHER EDUCATION SOCIETY,缩写:HBPTES),是河北省从事教师教育事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师专分校、县教师进修学校等教师培养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教师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河北省教育厅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全面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学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实现教师教育创新。从河北省教师教育实际出发,组织全体会员,整合全省优秀教育资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大趋势,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积极探索职前教育、入职教育、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性教师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新模式,促进优质教育成果的共享和推广,为省教育厅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竭诚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服务。 主要任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积极开展全省教师教育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申请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化方面重要课题的研究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和各种资料,积极宣传报道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教师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促进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经验的交流、推广;从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律出发,深入研究和探索高等师范院校、师专分校、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改革旧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符合受教育者全面发展规律、激发受教育者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和培养培训模式;定期评选和奖励优秀的教师教育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并结集出版;加强同国内外教师教育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组织机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的职权,主持本会工作。本会办有综合性学术刊物《终身教育与培训研究》,并以河北教师教育网作为本会日常工作网站。 经费来源会费;社会捐赠、资助;教育行政部门拨款、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PROVINCIAL TEACHER EDUCATION SOCIETY,缩写:HBPTES。 第二条 河北省教师教育学会是河北省从事教师教育事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师专分校、县教师进修学校等教师培养培训机构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教师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河北省教育厅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全面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实现教师教育创新。从河北省教师教育实际出发,组织全体会员,整合全省优秀教育资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大趋势,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积极探索职前教育、入职教育、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发展性教师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新模式,促进优质教育成果的共享和推广,为省教育厅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竭诚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邮政编码:05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全省教师教育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申请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化方面重要课题的研究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教师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二)编辑出版会刊和各种资料,积极宣传报道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教师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促进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经验的交流、推广。 (三)从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专业化发展规律出发,深入开展研究和探索高等师范院校、师专分校和县教师进修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改革旧的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符合受教育者全面发展规律、激发受教育者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和培养培训模式。为河北省的教师教育改革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案。 (四)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各专业研究会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指导。 (五)定期评选和奖励优秀的教师教育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并结集出版;发现、推荐和培养有创新精神的优秀教师、教育科研人才和教学骨干。 (六)加强同国内外教师教育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河北省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教师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凡在教师教育领域内从事师资培养、培训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高等师范院校、师专分校,各县教师进修学校,中小学校,做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热心本学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本学会的正式代表。凡在教师教育领域内多年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管理水平的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多年从事教师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能应用于教学实践,成效显著,并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教研人员;在大、中、小学校中处于教学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特别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骨干教师,承认本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参观学习,获得本学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优先选派参加全国性教师教育学术会议及出国考察权利; (三)获得诸如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在本学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并向上推荐等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日常办事机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研究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教育行政部门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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