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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合伙私募
释义

概述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指民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募集、借贷资金的一种经济方式。“合伙私募”形式上是合伙制,不设董事会,由一班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是运用市场法则,通过姿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实现姿本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济模式。

合伙私募,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产生价值的资源,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达到资本创利的最大化。

在国外查不到相应词汇,只能解释为兼并和收购。民间合伙私募是近几年由中国企业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概念。我们目前民间合伙私募方式在国外都叫某某俱乐部,或以私募基金的形式来操作,根据不同人群设置很高的门槛。

合伙私募的起源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民间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目前"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

2006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专门增加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人承担有限责任,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

与目前我国市场上这几类基金相比,以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类似于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伙是由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制度上的安排以及不同类型合伙人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经理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新《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又称资本经营,(资本运作还包括:连锁销售,资本孵化,自愿连锁经营业,互助式小额理财)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和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为实现资本运营的根本目标奠定基础。 名词解释: (1)资本运作=资金运作(不完全) (2)正确的解释:资本运作=资金(有形)+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文化。未来学家和经济学家已经告诉我们:进入21世纪人类面临的四大趋势:一是互联网,二是网站,三是网络教育,四是以家庭生意为主导的网上生意。也就是说,无论你在做什么,如果不是在网上,就一定会被这个趋势所淘汰!要不电子商务,要不无商可务!所谓资本运作,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产生价值的资源,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达到资本创利的最大化。

合伙私募的困境

尽管新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目前的框架下,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开户。根据《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2、新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对于在中国是否能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因此,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

3、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这种组织设置在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具体负责投入资金运作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诱发金融风险,并使这些私募基金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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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