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郝鹏俊 |
释义 | 郝鹏俊,男,1949年生,中共党员,被捕前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历任蒲县地矿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郝鹏俊案是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案件的一起典型案件。2000年郝鹏俊出资成立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并全面负责,是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其妻于香婷负责原煤销售和财务。2010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郝鹏俊夫妇还被判处1.7亿元的巨额罚金。 经历1968年高中毕业,第一次参加工作便任太林乡水利员; 1970-1974年在蒲县昕水河工作。1975年任蒲县薛关镇团委书记。 1976年任薛关镇镇长,是全县最年轻的科级干部。 1981年-1986年任蒲县社队局副局长。1987年在蒲县煤管局工作(组建)。 1991年任蒲县地矿局局长(组建地矿局)。 2003年任蒲县煤管局局长。2005年引咎辞职挂名煤炭局总支书记。 生平一个县煤炭局长腐败落马,经查,其在北京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过亿元……号称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引起社会关注。一个县煤炭局长、科级干部,何以能敛取如此巨额财富? 专案组在郝鹏俊家查获的3.05亿元违规违纪资金中,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产的合同房价款就达1.7亿元;此外,还有郝鹏俊本人及其亲属的存款1.27亿元。 日前,郝鹏俊案已由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以其为代表的“官煤”式腐败,折射出煤炭领域的制度和监管漏洞。 翻开郝鹏俊的履历,这位官员能与煤“紧密”勾结也不足为奇。1991年,郝鹏俊任新组建的蒲县地矿局局长,2002年任安监局局长、2004年任煤炭局局长,次年因矿难被免去局长职务,2006年又复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也就是说,郝鹏俊曾在煤炭资源丰富的蒲县,前后掌管过与煤矿有关的三个要害机关——地矿局、安监局、煤炭局。 郝鹏俊“靠煤吃煤”,巨额资财也来源于煤矿。蒲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时任地矿局局长的郝鹏俊即开始经营蒲县成南岭煤矿。当时,郝鹏俊以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名,让其他人出资2万元非法购买克城镇张公庄村委一个叫后沟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编造谎言替换成蒲县成南岭煤矿,这样,“官”和“煤”就勾结到一起。 2004年,调任蒲县煤炭局长后,郝鹏俊的官煤勾结更加从容、“便利”。2005年8月,中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期撤资。 为掩人耳目,郝鹏俊与其堂兄、妻弟签订了假退股协议,并向蒲县纪委进行了退股申报登记。而在成南岭煤矿,他和妻子于香婷仍是“说了算”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也拥有绝对的煤矿财产所有权。在煤炭局长的“关照”下,郝家的成南岭煤矿迅速“做大”,由一个几十万元投资的窑口子,发展成总资产5200余万元的大煤矿。 事件蒲县纪委调查表明,2007年蒲县一次煤矿事故后,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但成南岭煤矿却有禁不止,继续非法生产。2008年2月到8月,成南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县有关部门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后,仍继续非法组织生产。其间,已于2006年改任煤炭局党总支书记的郝鹏俊还亲自安排该矿越界开采,在一些采区甚至进入村庄之下采煤,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同时,2006年至2008年,通过郝鹏俊的关系,成南岭煤矿采用夸大需求、重复申请等方式,超限额购买炸药65.5吨、雷管20万枚,并将这些危险物品藏到矿井下面。 这还不算,郝鹏俊将手里的公权力“私用”到一个新“高度”:只要能谋得私利,就无所不用其极。2003年5月,郝鹏俊借部分煤矿安装瓦斯监控设备之机,指使杨某购得13万元矿用监控电缆,供成南岭煤矿使用,此笔款项经其签字后,一直由煤炭局垫付;同年11月,郝鹏俊代表成南岭煤矿与江苏徐州矿务局孟煤项目部签订合作开采合同书,12月,竟从蒲县煤炭局财务账户上支付给孟煤项目部10万元设计费。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发现,郝鹏俊还涉嫌逃税、贪污等多项罪名。从2003年到2008年,成南岭煤矿通过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共偷逃税款1871万元。 2010年4月15日,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宣判的当天,郝鹏俊在法庭上称:“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事出有因。蒲县县委书记问我要5000万,时间是9月18日中午,在……”主审法官郑蒲隆即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了这个陈词。 郝鹏俊“当庭检举”颇具戏剧性,但绝非是“与本案无关”。 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如果郝鹏俊所称的“县委书记索千万”查证属实,郝鹏俊则可能因“立功”而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他也未必会得到20年的刑期。 话再说回来,即便是郝鹏俊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相信公正的法律也会还“蒲县县委书记”的“清白”,而郝鹏俊则会因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构成诬告陷害罪。郝鹏俊咎由自取,只会为自己再加一条新罪,也无损于法律的尊严和“蒲县县委书记”的形象。 据报道,郝氏夫妇落马轨迹是官煤勾结最赤裸的图谱。法庭认定郝鹏俊从2000年即开始经营蒲县成南岭煤矿,而2005年,郝鹏俊已做出“退股”行动并向当地纪委说明。但证据表明,所谓退股只是一场把戏,而在当时严查整顿的风头上,退股官员不乏其人,甚至还有现任蒲县煤管局局长。至今,却只有郝氏夫妇“以身试法”,山西“官煤”勾连之深,可见一斑。郝鹏俊“当庭检举”能否起到“拔出萝卜带出泥”之效,相信很多人都是想听听他的“陈词”的。 这样看来,郝鹏俊“告发县委书记”,非但是与本案很有关系,对解开当地“官煤勾结”谜团非常有益。 案源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案源,办案就成“无米之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制约纪检、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瓶颈之一。这样的大背景下,郝鹏俊举报的“积极性”尤其需要有关部门保护,这条“含金量”不菲的举报线索千万别流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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