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ISO14000认证 |
释义 | ISO14000认证标准是在当今人类社会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海洋污染等)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经验的结晶,其基本思想是引导组织按照PDCA的模式建立环境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从最高领导到每个职工都以主动、自觉的精神处理好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环境绩效,进行有效的污染预防,最终实现组织的良性发展。该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环境。 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目录)(一、危险废物的控制 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 四、臭氧层保护 五、气候变化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 八、物种国际贸易 九、海洋环境保护 十、海洋渔业资源保妒 十一、核污染防治 十二、南极保护 十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 十四、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 十五、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实施ISO14001的意义(一)外部动机 (二)内部效益 (三)掌握环境状况、节能降耗、降低成本 (四)有利组织良性和长期发展) 环境概念环境是指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全面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与我们部门/岗位相关的环境因素有:噪音、废弃零部件、废弃包装物、食堂废弃物、含铅焊料、废弃电池、废弃灯管、309胶、甲苯、水的滴漏、废油、切削液的滴漏、纸张浪费、电的浪费等方面。 ISO14001认证简介环境管理体系(EMS)是组织整个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并管理其环境因素,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正式颁布的可用于认证目的的国际标准,是ISO14000系列标准的核心,它要求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目标,并可通过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由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可以带来节能降耗、增强企业竞争力、赢得客户、取信于政府和公众等诸多好处,所以自发布之日起即得到了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被视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同时,由于ISO14001的推广和普及在宏观上可以起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进节约和推动技术进步等作用,因此也受到了各国政府和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更加清晰和明确ISO14001标准的要求,ISO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1月15日颁布了新版标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ISO14001认证有什么好处1,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2,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3,促使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负荷.4,使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5,增强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 6,促使企业节约能源,再生利用废弃物,降低经营成本. 7,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ISO14000的地位ISO14000标准强调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要求建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文件化的监控管理体系,通过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案和运行程序来达到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环境方针。这套体系如果实施得当,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并有助于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经济和环保可持续性协调发展。从根本上讲,这与我国外经贸所倡导的“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以质取胜”和“外经贸名牌战略”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应当从战略的高度看待ISO14000,并将其纳入我国的外经贸发展战略。 首先,应该高度重视ISO14000工作,将其作为一个能够促进国际贸易,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工具,抓紧推广和实施。从以往ISO9000推行的经验来看,那些及早动手,深刻理解和实施标准精髓的企业都是最大的受益者。在ISO14000推行工作中也应借鉴这种做法,及早研究,及早决策,抓紧推广,认真实施,注重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并结合国情和企业实际,解决我国企业的实际问题。 其次,开展ISO14000工作应从“利国、利民、兴业”的角度出发,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和取得最佳的效果。对于ISO14000标准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扩大出口,改善环境状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方面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关键是在ISO14000的推广和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环保科研机构、采购商等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紧密协作。要多考虑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优秀民族企业的利益,而不囿于部门或机构的小利益,密切配合,才能将ISO14000这块蛋糕做大、做好。这样,既有利于ISO14000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使得参加ISO14000工作的社会各方尽快地得到各自的回报。 最后,还应全面地看待ISO14000标准。既要看到它的先进性、科学性,代表未来一段时期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ISO14000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要求企业在其环境方针中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并不规定环境表现的绝对要求,因此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环境表现不同的企业,可能都达到ISO14000标准要求。因此,可以通过符合本地区而非出口市场所在国的环保法律法规来达到ISO14000要求,体现了贸易的对等原则,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非常好的环境管理经验、环保科技的基础上采用ISO14000标准的,在这一点上,包括我们在内的大部分发展我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劣势有可能通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严格立法和贸易政策转化成对我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为此,我们应当努力迎头赶上,尽快实施ISO14000标准,同时还应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国际谈判方式,据理力争,以求为我国的出口企业留出一段推行ISO14001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时间。 如何获得ISO14001认证证书企业(或其他组织)如果想要获得ISO14001证书,首先需要建立起环境管理体系(必要时可寻求咨询机构的帮助),在这个体系运行3个月之后,向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认证机构按照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对其建立起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果合格,认证机构将发给证书,如果不合格,认证机构将开出不符合项,企业进行纠正,然后企业进行跟踪审核,如果合格就颁发证书。目前,我国已有数十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企业在选择认证机构时可以综合考虑这些认证机构的认证水平、认证人员的业务能力、认证机构的信誉和可能为组织带来的增值效应以及认证费用等因素,然后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 ISO14001认证政策法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7-16环保总局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9-10环保总局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3-20环保总局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988-5-9环保总局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3-16环保总局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4-7-1总后勤部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11-16总后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994-12-31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1995-2-21环保总局/国家工商局 ISO14000认证的流程1、信息交流 通过人员互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相互了解,确定实施认证的初步意向和可行性。 2 认证申请 有意向的申请组织填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及其附件《认证信息调查表》,中心进行评审通过后与申请组织进一步联系,必要时进行现场访问,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并作出书面报价。 3、签订合同 在获得申请组织明确的合同签定意向并通过了合同评审后,双方签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SCEMS指定审核组长自合同生效日起负责审核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4、第一阶段审核 受审核方将正式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手册、相关文件送交SCEMS,由审核组长根据认证要求组织进行文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受审核方。如有不符合处,受审核方应作修改直至满足相应要求为止。 5、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将按照认证计划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要求覆盖申请认证全部范围并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以抽样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阶段审核将开出不符合项,并要求实施纠正。现场审核将给出书面的审核报告,宣布现场审核结果,告知是否予以推荐注册。 6、不符合纠正与跟踪验正 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可以通过评审受审核方递交的有关证据完成,必要时,也可以实施现场跟踪验证。因存在严重不符合项而未能通过现场审核时,应在被审核方完成整改后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工作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 7、核准发证 中心技术委员会审议审核实施过程和审核报告并确定是否予以颁证。 由中心主任签署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中心将在公告范围内公告证书的颁布。 8、证后监督 第一次证书有效期内,每半年监查一次,三年期满换证后每年监查一次,持证方的组织机构、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其他覆盖环境因素的行为或活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中心,必要时,将增加监查次数。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的,将增加检查次数。 9、持证要求 为规范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使用,中心对获证组织的证书使用有如下要求: 证书的持有者只能用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不得将标志直接用于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产品或服务合格的方式使用。当认证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认证暂停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暂停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危害;认证证书持有者未经本中心批准,对获准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监督审核和复评时发现了不符合,如果纠正措施在限期内没有完成,严重的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符合本中心的规定;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 认证撤消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将撤销认证证书的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监督和复评时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环境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又未按照中心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不符合中心的规定,并造成极大影响。 认证注销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认证注销: 由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体系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要求;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届满前3个月内向本中心提出重新认证申请;认证证书持有者主动提出注销。 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目录)一、危险废物的控制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1、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7年6月17日) 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 2、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 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层保护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 2、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 五、气候变化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11日)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10月23日) 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 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八、物种国际贸易1、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11月18日) 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类]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摘录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油污民事责任类] 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 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1976年11月19日) [油污事故干预类] 4、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 5、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 [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类] 6、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30日) [防止海洋倾废类] 7、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年12月29日) 8、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的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9、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0、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1、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污染类] 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11月2日) 1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 十、海洋渔业资源保妒1、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12月2日) 2、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年5月14日) 3、中白令海狭鳕养护与管理公约(1994年2月11日) 4、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5年12月4日) 5、亚洲一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1988年1月8日) 十一、核污染防治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日)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1986年9月26日) 3、核安全公约(1994年6月17日) 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 十二、南极保护1、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 2、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 十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72年11月23日) 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7日)> 十四、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十五、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1967年1月27日) 2.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摘录)(1972年3月29日) 实施ISO14001的意义一)外部动机1、来自政府的压力:各国政府的湖那经立法和执法日趋严厉,组织一旦违法或造成环境事故将受到巨额罚款甚至会被迫关门。巴西有一项调查问组织为什么要实施ISO14000,78%的回答是:为了确保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第四次环保会议提出:2000年之前所有工业组织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九五"期间将新增200多项标准,除浓度控制外,增加了总量控制,变单因子收费为多因子收费,排污收费也将高于治理成本,组织与其被动守法不如主动进行环境管理。 2、社区居民的压力:广东某化工公司不断受到周围居民的投诉,抱怨其排放恶臭气体。该公司过去环保状况不良,但目前已有所改善,他们认为现在造成污染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其他化工厂,通过监测也证实其排放没有超标,于是该组织为塑造自身良好的环境形象,进一步改善自己的环境行为,减少周围居民的投诉和抱怨,决定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3、市场的压力,也是主要动力:市场压力首先来自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由于不符合相关国家的环保要求或标准,95年外贸损失高达2000亿人民币。目前国际贸易中对环保标准包括对ISO14001证书的要求越来越多,一旦获取了ISO14001认证证书就等于取得一张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同时通过获取ISo14001证书可提高组织形象,降低环境风险,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 香港某评审机构对中国某水泥厂股票在香港上市提出环境要求,该水泥厂通过ISO14001标准认证后,对其股票上市十分有利。 英国某商团来华考察糖精生产厂,江苏某组织由于环境管理比较完善,并且申请了ISO14001认证,结果成功的与该商团签订了供货合同。 1998年4月13日"蓝色巨人"IBM公司向其遍布世界各地的供应商,发出了950封信函,鼓励其进行ISO14001注册,并表示环境管理已被纳入对未来供应商的评价标准中,那些进行ISO14001注册的供应商将被"友好地"对待。 (二)内部效益1、增强环境意识、促进组织减少污染 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使组织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的内在价值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强了组织在生产活动和服务中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摸清了组织自身的环境状况。 2、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 ISo14001标准是关于环境管理方面的一个体系不,它是融合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于一身,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操作性强的体系标准。做为一个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该标准在组织原有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系统的管理机制,这个新的管理机制不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而且还可以促进组织整体管理水平。 (三)掌握环境状况、节能降耗、降低成本ISO14001标准要求对组织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体现清洁生产的思想,从最初的设计到最终的产品及服务都考虑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对环境因素,并通过设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以及运行控制对重要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有效地利用原材料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各项环境费用(投资、运行费、陪罚款、排污款)。从而明显地降低成本,不但获得环境效益,而且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有利组织良性和长期发展组织通过ISO14001标准,不但顺应国际和国内在环境方面越来越高的要求,不受国内外在环保方面的制约,而且可以优先享受国内外在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有效地促进组织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也正在考虑对通过ISO14001标准认证的组织在环保贷款、环保产品认证、评选先进单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ISO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四条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部)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并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属于认证认可一般违规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律部移交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对属于认证认可重大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律部组织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成立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审查处理。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当事人对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认监委提出申诉。 第七条当事人向认监委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 第八条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认监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认监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第十二条认监委受理当事人申诉后,承办人应当填写申诉案件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认监委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认监委可以委托有关认证、认可机构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认证、认可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六条认监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认监委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案件属于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十八条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承办人签名,加盖认监委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认监委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报认监委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交法律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件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报认监委 第三章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向认监委提出投诉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认监委法律部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投诉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事实不符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第二十四条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投诉案件立案登记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认监委可以将收到的投诉案件委托认可机构或者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认监委法律部。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案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认监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交法律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件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九条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报认监委。 第三十条对投诉案件作出处理后,有明确的投诉人的,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申诉、投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部应当定期检查申诉、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认监委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投诉档案管理制度。申诉、投诉案件结案后7日内,承办人应当将申诉、投诉档案移交法律部。 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确定。 第三十三条认监委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申诉、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诉、投诉案件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受到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作出决定的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获证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本办法所称认证认可工作机构,是指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认可/注册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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