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邯郸市消费者协会 |
释义 | 原邯郸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 1985年底,原郸地区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7年8月,地、市消费者协会成立后均挂靠在工商局。1993年7月,地、市合并后改称邯郸市消费者协会。2001年初经市委批准提升为副县级机构,设立专职会长(副县级)。邯郸市消费者协会属于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机构编制15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12人。设有办公室、投诉部、监督检查部(投诉二部)、消费指导宣传部(投诉三部)。 获得荣誉邯郸市消费者协会曾荣获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进集体、河北省优秀社会团体、连续四年被评为邯郸市社科系统先进集体、中消协落实法定职能达标单位、河北省消费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消协被市工商局荣记集体三等功等称号。 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简称邯郸市消协。 英文名称:HANDANSHI CONSUMER’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市内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驻邯部队、新闻机构和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推举或协商产生的理事组成。 第四条 本会按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能,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条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会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本 会接受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指导本市各级消协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以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和赋予的权利。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 二条的规定以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能。同时,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宣传国家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者教育; (二)研究消费领域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和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三)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投诉及服务网络,并指导、协调其开展工作; (四)发展志愿者,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五)开展消费调查,就普遍性问题,向相关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反映和提出建议; (六)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新闻披露活动,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消费警示、忠告; (七)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八)组织消费者开展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九)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十)开展与市内外消费者保护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参加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根据本章程第三条所述方式产生,由理 事大会确认。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 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 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审议通过理事增补事宜; (五)对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提出的调换人选的建议进行审议,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六)决定本会常设工作机构的设立,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并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 书长若干人。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驻会形式,副会长分驻会和非驻会两种形式。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管单位提 名推荐,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任免。 会长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督促、检查秘书处工作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仪式、参与重大社会和外事活动; (五)其它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 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和业务领域内享有较高声望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参照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年龄办理。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但连 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其他领导职务的人员, 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脱离原推举单位的,所任上述职务自行解除,该单位可以另行推举人选,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继任。 理事会换届,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以设立分会组织。分会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不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接受本会指导和申请设立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加强与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的联系,进行 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法律援助小组、 专家技术小组、志愿者小组等法律、学术、行业、专业性的非实体机构。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拨款,包括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付的人员、办公经费和市政府财政拨付的各项活动经费; (二)有关行政部门资助,包括副会长单位的固定经费资助和有关理事单位的专项经费资助; (三)社会捐赠,本会接纳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用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劳保、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徽与标志第三十条 本会设定和使用会徽。 本会会徽由徽标与文字组合构成,徽标同中国消费者协会标准式样,其下方为横列的本会中文名称。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为本会的形象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会会徽须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正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正案,需报经主管核审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并由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团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8日邯郸市消费者协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邯郸市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部门职能办公室职能1、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包括:客人接待、电话记录、报刊管理、人员考勤管理、车辆使用和维修、机关安全等具体事务; 2、负责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购买登记、使用、保管、维修及日用消耗品的管理; 3、负责机关带有全局性的文书及简报的起草、核稿、印发; 4、负责一般公文的收发、传阅、转办、督办、归档及文件档案管理; 5、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及重大事项登记; 6、负责消协系统的上传下达和机关各部室的协调工作; 7、负责消协常设机构与理事、常务理事、名誉会长、副会长单位的联络与沟通工作,承办市消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8、负责全市消协系统投诉信息网、站的建立与日常联络、维护、管理,以及对下属统计站和统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日常工作。 监督检查部职能1、负责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联络站组织建设,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2、负责落实省、市“消费者信的过单位”和“消费者信的过产品”的评选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经营者在消保维权工作中的监督检查; 4、参与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对消费类产品和服务性行业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消费类商品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监督和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6、也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并进行监督。 投诉部职能1、负责受理消费者重大投诉及对一般性投诉的转办工作; 2、负责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解决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协调工作; 3、负责对中消协、省消协及外省市区消协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对向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的查询、督促工作; 5、负责对全市消费者投诉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本级各部投诉情况、处理情况的汇总工作; 6、负责全市消协系统投诉信息网、站的投诉处理、调解及承办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 7、负责对全市受理投诉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了解、指导、汇总、培训和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 8、负责重大的消费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 消费指导宣传部职能1、负责全市消保维权工作的宣传,与新闻媒体广泛合作,搞好宣传和普及《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对消费者的教育工作; 2、抓好对消费者协会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曝光; 4、承办保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及不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5、依据《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消费咨询指导工作; 6、负责对消费警示信息的收集、调研、检测、分析、审核、编写和发布工作; 7、依法开展对商品的推荐活动,向消费者提供名优产品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8、组织消费咨询宣传活动,承办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相关事宜; 9、也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并进行宣传教育。 邯郸市消费者协会错案追究办法 错案追究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消协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 受礼投诉、调解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调解书,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消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行为。 第三条 追究错案过错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二)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追究的范围 (一)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二)出于个人目的,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七条 经调查不属错案的,应当撤消案件。 第八条 上级消费者协会对下级消费者协会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下级消协组织有错不纠时,应责令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组织有揭发、检举消协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权利。各级消协要认真受理各类揭发、检举、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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