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建设海洋资料浮标网(以下简称浮标网)是我局的基本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预报、预防和减轻海洋自然灾害、开发海洋、科学研究和国防建设提供长期、连续的海洋环境资料。 第二条 为明确我局有关部门和所属有关单位在浮标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浮标网按计划顺利协调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浮标网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四条 浮标网实行局、分局、基层单位三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浮标网的统一协调领导。局主管部门负责浮标网的业务管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排浮标网的用船计划、海上作业的组织指挥和在位浮标的动态监视。 第六条 各分局负责本海区浮标网的管理工作,分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各项浮标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分局所属的浮标队、岸站、ARGOS VHF接收站、浮标作业船及预报区台、标准计量站、资料室等单位在分局领导下,完成浮标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海洋学校等单位分别协同各分局完成浮标网运行中有关环节的工作。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单位按照合同协助分局完成浮标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管理单位职责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 1·局主管部门 (1)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互相协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浮标网业务运行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并负责协调落实。 (2)负责制订浮标网目标管理、工作方针、规划和措施,协调局属各单位及合同单位在浮标网工作中的关系,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3)制订浮标网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下一级管理单位下达有关工作计划。 (4)组织浮标网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宏观控制。 (5)向有关单位发布浮标布放和回收通报。 (6)综合编制浮标网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每年计划完成情况,对浮标网的运行作出评价。 (7)解决浮标网管理工作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2·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1)安排每年度浮标布放、回收、巡视等作业用船计划,并协调各分局之间浮标作业用船的调度工作。 (2)及时掌握海上浮标的位置和工作状态。把浮标网管理的浮标监视工作纳入局指挥系统。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1·保证浮标网正常运行是各分局海洋监测的重要业务之一。各分局应贯彻国家海洋局制订的有关方针、规划、措施和规定,要象管船一样把浮标管理好;具体负责业务管理;领导所属基层单位完成浮标网的日常工作,保障浮标正常、连续运行。 2·分局主管部门 (1)制订本海区浮标作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海上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浮标布放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浮标站位、经伟度、浮标序号、ARGOS PTT号、布放日期和时间(北京时)等情况。 (3)制订浮标海上巡视计划,并督促实施。 (4)负责组织并落实浮标实时资料的及时传输。 (5)浮标出现移位、脱锚、数据中断、航标灯失灵等情况时,应及时制订维修、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回收工作。 (6)负责组织新研制浮标的技术验收和接收工作。 (7)与研制单位签订有关浮标技术保障工作的协议、合同。 (8)负责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9)浮标管理专项费应专款专用,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浮标专项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局主管部门。 (10)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年度执行报告”形式上报局主管部门。年度过执行报告应含下列内容:浮标和岸站设备的状况和数量增减情况;浮标的完好率、在位天数(无故障天数)、浮标作业船只出航天数;浮标在位工作情况和损坏情况及原因;巡视及维修情况;岸站有效资料的接收情况;资料的传输和使用情况;资料的质量评价;浮标资料的效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分局调度指挥部门 (1)于每年十一月中旬将下年度浮标布放、回收等用船计划报局指挥中心,并抄报局主管部门。 (2)负责安排浮标作业用船、巡视用船和应急用船。 (3)将浮标位置和工作状态列入交接班内容,并随“综合动态日报表”上报局指挥中心。 (4)负责联系发布本海区浮标的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 第十一条 分局所属基层管理单位 1·浮标队 (1)按验收大纲和验收要求完成各类浮标的验收工作。 (2)参加制订浮标布放、回收、巡视及海上维修等实施计划,并与浮标作业船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3)及时整理浮标实时资料和定位资料,并将浮标位置和工作状态按“海上资料浮标动态报告”要求于每日15:00时(北京时)以前报分局调度指挥部门。 (4)认真填写浮标布放、运行和回收的有关背景资料。 (5)对回收后的浮标及时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及保管。 (6)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建立浮标档案。 (7)负责提出浮标消耗件、备用件的订购计划。 (8)及时更换海上浮标的电池、磁带,保证海上资料的连续性。 (9)执行分局制订的应急处置计划。 (10)安排浮标传感器的检定计划,并参加传感器的检定工作。 (11)每个浮标回收后,及时总结该周期的工作,书面报分局主管部门。 2·浮标作业船(含执行浮标作业的其他船只) (1)与浮标队共同承担浮标布放、回收和海上巡视作业,并协助浮标队进行海上维修工作。 (2)浮标作业船领导应参加浮标布放、回收、海上巡视及应急处置实施计划的制订工作,并担负海上现场作业的组织指挥。 (3)在分局决定实施浮标海上应急处置时,应心快做好出航准备,保证及时启航。 3·岸站 (1)按时接收通过短波、超短波通信系统传输的浮标实时资料,编发浮标实时资料报,尽快将实时资料发给预报区台。 (2)认真检查浮标实时资料的质量,做好初检工作,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分局主管部门。 (3)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和各类报表,建立浮标资料档案。 (4)负责保管接收的实时资料。 (5)于每月5日前将有效资料接收率月统计表报浮标队或分局主管部门。 4·ARGOS VHF接收站 (1)接收卫星传输的浮标资料,进行质量初检后及时转传到预报区台。 (2)认真填写值班日记和各类报表,建立浮标资料档案。 (3)负责接收资料的保管。 (4)于每月5日前将有效资料接收率月统计报浮标队或分局主管部门。 5·预报区台 (1)按时接收岸站和ARGOS VHF接收站传输的实时资料,并填图使用,预报部门要认真分析浮标资料的代表性。迟到资料用人工补填到预报图上。 (2)对接收的实时资料质量进行复检,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分局主管部门。 (3)负责向预报中心传输本海区的浮标实时资料和接收预报中心传输的其他分局的浮标实时资料。 (4)指定专人负责编写浮标实时资料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于12月下旬报分局主管部门。 (5)年度报告应含下列内容:概述;接收情况和时效(接收率统计表;时效一实时填图的百分数和迟到的百分数;迟到报处理情况一补填的百分数、没填的百分数和原因);应用情况(用于哪些预报项目;在天气过程和灾害过程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 6·标准计量站 (1)负责提供浮标传感器检定所需的标准器具和检定设备。 (2)负责各类传感器的检定。对检定合格者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3)负责各类传感器检定原始数据的存档工作。 7·资料室 (1)收集和保管浮标队整理上报的浮标非实时资料和背景资料。 (2)认真检查、审核上报的浮标资料。 (3)及时将浮标非实时资料情况通报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单位 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1)按时接收各分局预报区台传输的浮标实时资料,并打印输出,质检后填图,预报时要分析浮标资料的代表性。条件成熟时经局批准将业务浮标实时资料输入全球电信系统(GTS)。 (2)及时向各分局传输浮标网实时资料。 (3)指定专人负责浮标实时资料的整理,并于每年12月下旬写出浮标实时资料使用和评价的年度报告,上报局主管部门。 (4)年度报告应含下列内容:概述;接收情况和时效;质检情况和评价;应用情况;改进建议。(详细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5·(5)) (5)负责ARGOS S波段接收站实时资料的接收、传输、质检和填图。 2·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1)负责浮标网非实时资料的处理、质检、贮存和产品制作。 (2)及时从各分局资料室取回浮标非实时原始资料和背景资料。 (3)按时向各分局反馈加工后的资料产品和标准化处理后的浮标资料。 (4)根据需要,负责整编或出版浮标网资料产品。 3·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1)负责浮标设备检定的管理工作。 (2)对各类检定设备、标准器具进行评价,确定检定单位。 (3)为新研制浮标的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4·海洋技术研究所 (1)根据国家海洋局在浮标网建设方面的总体意图,在技术上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论证报告,供局进行决策参考。为各级浮标管理部门提供技术咨询。 (2)承担浮标网有关浮标的技术保障工作。 (3)协助各分局对浮标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收集国内外海洋资料浮标信息对浮标网建设的技术政策和新技术进行研究。 5·浮标技术保障合同单位 (1)按合同规定为已投入浮标网业务运行的有关浮标提供技术保障。 (2)协助各分局对浮标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海洋学校 (1)负责对浮标队员和岸站工作人员进行基础技术培训。 (2)承担基础技术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四章 技术验收和接收第十三条 技术验收 1·新研制的浮标通过鉴定并按规定完成海上试用后,由分局按“海洋资料浮标试验与验收条件”组织验收。 2·已通过鉴定的浮标进行小批量生产的产品或改型产品,由分局按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3·浮标验收后,由分局写出验收报告,上报局主管部门。 4·已投入浮标网业务运行的浮标,受损严重,修复后由分局组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条件,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接收 1·已完成鉴定和技术验收的新研制浮标,分局接收时,必须编写“浮标接收情况”,报局主管部门,经局批准方可投入浮标网业务运行。 2·浮标接收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试验运行情况 浮标系统和岸站运行情况和现状;实时资料和非实时资料接收、记录、处理和应用情况。 (2)按研制任务书应配套的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实状况。 (3)分局管理部门的分工落实情况及浮标接收后需改进、提高的具体建议。 (4)维持业务运行的经费概算。 (5)浮标研制、鉴定资料存档文件目录清单。 (6)技术保障条件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安全工作第十五条 安全和动态监视 1·为保护浮标的安全,局主管部门及分局主管部门应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海联(1985)第610号联合通告”,并与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和当地渔政协商,共同做好海上浮标的保护工作。 2·浮标布放后,分局调度指挥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港监申报发布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凡布放在领海以外的浮标,要申报国际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 3·当浮标出现移位、脱锚、航标灯失灵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分局调度指挥部门应及时联系发布无线电航行警告。 4·具有定位功能的浮标,至少三天定位一次。遇有强天气过程袭击浮标布放海域或其它可能危及浮标在位工作的情况时,应坚持每天定位。 5·在可能发生浮标移位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局主管部门报告,并继续严密监视浮标动态,必要时派应急值班船去现场查明情况,并视情况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 6·担负应急任务的执法值班船兼顾浮标应急值班任务。 7·发生浮标漂移、被破坏等重大事故时,分局应及时派船回收浮标。 第十六条 海上巡视 1·在海上进行浮标作业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船舶,应兼顾本海区浮标的巡视工作。对每个浮标原则上每两个月巡视一次。 2·完成巡视后,应立即将巡视情况报告分局。一旦发现问题,除立即报告分局外,应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在原地等待分局指示。 第十七条 作业安全 1·要周密地制订浮标各项作业计划。实施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作业规范要求操作。 2·进行各类浮标作业时,必须听从现场挥员的指挥,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 3·应根据浮标作业的实际需要,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4·浮标拖带和船运作业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航行中须安排值班人员监视浮标。 5·海上作业一般应在海况条件良好(海况不超过三级)的情况下进行。如在海况条件较差而又必须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周密的方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浮标作业船和浮标队应根据作业情况制订“浮标作业安全细则”。 第六章 保养、维修和传感器检定第十八条 保养和维修 1·浮标的保养和一般性维修由浮标队承担。 2·浮标回收后,应及时对其壳体、仪器、接插件、结构件及系留系统进行严格检查,并对各部分进行清洗、喷涂、检测、修理与更换。 3·严重损坏的浮标回收后,应根据损坏情况制订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中修可由浮标技术保障单位协助浮标队进行,大修可送制造单位或具备大修能力的单位进行。 4·应详细记录浮标在海上使用后各部分的状态、各部分检查结果、保养内容、保养后各部分的状态及性能评价和维修工作内容,并存入浮标档案。 第十九条 海上维修 1·浮标的海上维修工作在浮标作业船的协助下由浮标队承担。 2·维修作业完成后,浮标作业船应在附近监视,待浮标工作正常后方可离去。 3·详细记录海上维修工作内容,存入浮标档案。 第二十条 传感器检定 1·浮标回收后,传感器应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浮标队送分局计量站和其他检定单位检定,检定合格者方可再次使用。 2·修复后的传感器必须送检。 3·检定结果和证书应存入浮标队浮标档案。 第七章 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 备用浮标和配件的管理 1·分局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浮标,并妥善保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2·浮标零部件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备份,并登记入库,由专人管理。 3·回收后的浮标零部件,经保养维修、检查后分类入库。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岸站机房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1·浮标队、岸站应建立实验室、机房的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 2·各基层单位的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均应由专人保管,建立定期维护制度。 3·分局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章 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时资料 1·实时资料的传输 (1)岸站负责将接收的实时资料在接收后20分钟内传输到预报区台。 (2)分局预报区台负责在收到资料后20分钟内将实时资料传输到预报中心。 (3)预报中心负责向分局预报区随时传输接收到的其他分局的浮标实时资料。 (4)各资料传输部门要保障实时资料通信渠道的畅通。 2·实时资料的质量控制 (1)实时资料接收单位(岸站、ARGOS接收站)应对接收到的实时资料的质量进行初检。 (2)预报区台对接收单位传输的实时资料的质量进行复检。 (3)预报中心负责对各分局传输的实时资料进行质量控制。 3·实时资料的使用 (1)预报中心、分局预报区台负责将经过质量初检、复检的实时资料填图,供预报使用。 (2)预报中心应将实时资料存入磁盘,定期将资料转交信息中心。 第二十四条 非实时资料的交接 1·浮标队应在浮标回收后15日内将非实时原始资料及背景资料上报分局资料室。 2·分局资料室对非实时原始资料、背景资料审核后存档。 3·分局资料室于收到资料后的20日内通知信息中心取回非实时原始资料和背景资料的复制件。 4·分局资料室每年应向分局主管部门提交非实时资料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5·信息中心负责将背景资料存档,对非实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贮存、质量控制和资料产品制作。并在收到分局完整的资料之日起五十天内向各分局反馈标准化处理后的浮标资料和资料通用产品。 6·信息中心定期出版“浮标资料目录”和“浮标资料产品目录”。 7·信息中心应每年向局主管部门提交非实时资料的评价报告和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料保管和使用 1·各资料保管单位要按存档应求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防盗、防火、防潮、防污染。磁带、磁盘应防磁化,避免剧烈震动。 2·浮标非实时资料及产品应便于用户使用,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全年浮标管理中未发生事故,出色完成各项浮标作业,有突出贡献者; 2·爱护设备器材,认真维护保养,有明显成绩者; 3·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技术革新,经济效益显著者。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引起严重后果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适当处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执行之日起,国海站(87)382号通告颁发的“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此之前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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