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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洋法
释义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第一种解释

一、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人们在海洋上的活动和各国对海洋提出的各种权利要求,在海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海洋法规则来调整。海洋法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个人和法人也在海洋上参加活动,但他们是在其该国或国籍国的授权和担保下进行的,个人在海洋法律关系中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其该国接受条约义务拘束的结果,个人不是海洋法的主体。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是现行有效的条约。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并对各国开放签字的《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字,批准的国家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标准,于1994年11月生效。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二、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四、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五、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六、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七、国际航行的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八、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九、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十、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第二种解释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大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内水: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水的一部分。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底土,外国船舶可以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之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

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的惟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非沿海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他国的领海。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的航行。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沿海国义务: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平行线法、

交圆法

共同正切线法

等距离中间线:如果两国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其界限应是其上每一点都与两国领海基线的距离相等的线。

毗连区:领海以外而又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2海里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

1.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这个概念最先是在国际法院审理的科孚海峡案中提出来的。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得对沿岸国使用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其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通过中的船舶必须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通过中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并随时监听国际主管机构分配的无线电频率和有关国际呼救的无线电频率。

岛屿就是四面环海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由若干岛屿组成一个在地理、经济和政治上密切联系的实体称为群岛。

群岛海道:群岛国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产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水域不同于内水,因它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它也不同于领海,因为在水域内有指定的海产和航道,供外国船舶和飞机过境通行。

公海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法律地位:

1.区域及共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共资源

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了。

具体作法: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

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矿址批准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称为“保留区”。

同名书籍

书名:海洋法(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

ISBN:730006349

作者:屈广清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定价:26

页数:361

出版日期:2005-10-1

版次:1

开本:小16开

包装:平装

简介:本书结合了相关立法和教学课程的安排,总结了近年来海洋法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全书分为五编:绪论、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海洋争端的解决以及战时海洋法。

本书的最大特点是既有理论,又联系实际,既结合教学,又关注立法,层次分明、结构合理。本教材是以高等院校通用学时为考虑基点进行内容设计的,由于各个学校情况不尽相同,在使用该教材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课时的不同情况,适当作些调整。在教材中我们除了介绍海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知识及最新理论的前沿动态外,还在每章设计了提要、重点问题、法律应用、课后复习等栏目,供教学参考。与此同时,海洋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因此应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会分析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的综合能力,尤其是要关注中国海洋法理论和相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海洋法概述

第一节 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

第二节 海洋法的概念

第二章 海洋法的渊源

第一节 海洋法的渊源

第二节 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三章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一节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海洋法的编纂

第四章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编 海域

第五章 内水

第一节 基线(baseline)

第二节 内水概述

第三节 港口(ports)

第四节 海湾(bays)

第五节 海峡(straits)

第六节 内海的其他组成部分

第七节 中国的内水

第六章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一节 领海概述

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限

第三节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第五节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第六节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

第七章 群岛国与群岛水域

第一节 群岛和群岛国概述

第二节 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

第九章 专属经济区

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述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第四节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七节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十章 大陆架

第一节 大陆架概述

第二节 大陆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第四节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中国的大陆架

第十一章 公海

第一节 公海概述

第二节 公海自由原则

第三节 公海上的管辖权

第四节 海盗行为

第十二章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第四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第五节 《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编 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管理

第十三章 海洋环境保护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节 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实施

第四节 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第五节 中国与海洋环境保护

第十四章 海洋管理

第一节 海洋管理的提出

第二节 海洋管理与海洋资源

第三节 海洋管理体系

第四节 海岸带管理

第五节 海洋渔业管理

第六节 海洋科研管理

第七节 其他海洋管理

第四编 海洋争端的解决

第十五章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

第三节 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方法

第十六章 调解

第一节 调解的概念

第二节 调解的程序

第十七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仲裁的程序

第三节 特别仲裁程序

第十八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三节 海底争端分庭

第五编 战时海洋法

第十九章 战时海洋法概述

第一节 战争法与海战法概述

第二节 战时海洋法的渊源

第三节 战时海洋法的发展与编纂

第二十章 战时海洋法规则

第一节 战时海洋法规则概述

第二节 战时海洋法中的中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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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