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海宁市太阳能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海宁市太阳能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3月,是海宁市太阳能光热和光伏生产企业自愿组织的、服务于会员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面向会员、服务行业、协助政府,以“太阳能文化”决定凝聚起来的精神力量,规范、提升产业,变草根为智力制造,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海宁打造成全国太阳能利用中心产业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海宁市太阳能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一)协会是以太阳能行业企业为主,自愿组成、自我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协会是海宁市范围内的地区性组织。

(三)协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重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服务企业需要,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宁市经贸局、海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浙江省海宁市南苑路3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七)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培训。

(八)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从事太阳能行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从事太阳能产品开发、研究的个人,承认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聘请进入协会工作的人员,视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发文公布。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三)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获得协会出版物的权利。

(四)有要求提供对生产、经营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反映情况。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会员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应准予退会:

(一)企业停业或转产。

(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

(四)其它原因。

第十三条 欠缴会费一年(含一年)以上,将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的,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推选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报请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推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听取和审查秘书处下设各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各机构的设置和撤消。

(六)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下届协会的换届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会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各荣誉职位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其它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在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在理事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任务,本协会下设若干分会,其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确定。分会由所在单位配备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到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 2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9 17: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