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海南省信息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海南省信息协会HAINAN INFORMATION ASSOCIATION(HIIA),是由全省从事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信息协会的单位会员。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推进信息管理现代化和信息社会化。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协会职责(一)组织研究我省信息事业发展的战略、政策、体制、法规,向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行业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及行业自律标准; (四)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信息市场,推动信息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六)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七)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信息产业、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开展学术和经验交流。 (八)举办各种座谈会、报告会、讲座、论坛和培训班,组织编写和出版信息书刊、资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提高全省人民的信息化意识。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建立海南信息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推动海南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九)建立同外国、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中国信息协会和各级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工作任务。 (十一)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海南省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信息协会HAINAN INFORMATION ASSOCIATION(HI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海南省信息协会是由全省从事信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信息协会的理事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广泛团结从事信息工作的社会力量,广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的广泛交流和协作,促进海南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在政府和信息行业、经济、科技、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海南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水平,为海南智能岛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白龙南路4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我省信息事业发展的战略、政策、体制、法规,向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行业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及行业自律标准; (四)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规范信息市场,推动信息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六)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信息中介服务,组织和推动相关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七)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对信息产业、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开展学术和经验交流。 (八)举办各种座谈会、报告会、讲座、论坛和培训班,组织编写和出版信息书刊、资料,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提高全省人民的信息化意识。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建立海南信息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推动海南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九)建立同外国、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中国信息协会和各级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工作任务。 (十一)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与信息行业有关的省直和市县各部门、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可自愿申请为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影响、管理实践和贡献的个人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本会并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并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有关单位或本会单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本人愿意接受,由本会秘书处颁发名誉会员荣誉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以及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在本会所办刊物上刊登信息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业务部室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是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根据业务需要主持召开。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特约副会长由会长从大型信息企业或相关企业负责人及具有学术、业务专长的领导干部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特约副会长参与协会有关重大决策与咨询活动,并对协会工作给予支持。本会设秘书处,根据本章程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应配备或聘请与协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可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副会长: (一)完成会长委托的任务; (二)根据业务需要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重要业务工作等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单位会员和市县、行业信息协会、分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 (五)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应不少于15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应不少于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应不少于3万元,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应不少于5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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