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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海南省老教授协会
释义

目录

协会简介

协会职责

协会章程

海南省老教授协会名称为海南省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Hainan Senior Professo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SPA。是由年龄在55岁以上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以及其他具有高级业务职称的专家、学者所自愿结成,从事智力服务的、全省性的、多学科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科技社团组织。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贯彻落实“科教兴琼”“人才强省”战略,为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经济、教育、科技、文化贡献力量。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发挥老教授的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按照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量力自愿的原则,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本协会支持老教授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主要服务形式是:组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编译教材、资料、专著,联结情谊,促进健康。具体任务是: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受高等学校和其它单位聘请担任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育青年教师,以及进行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以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为主的教育活动。根据社会各界人员的学习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形成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贡献。

(三)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承接科研、规划、咨询项目,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并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四)承接政府委托的决策咨询、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论证的任务。

(五)组织编写、编辑教材、资料、丛书,推荐出版本协会成员的专著。

(六)积极组织和推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我国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热点,组织专题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七)积极开展有关关心下一代成长的活动。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组织本协会会员参与学术交流和开展旨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参与组织和推动社会及老龄化事业的研究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海南省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Hainan Senior Professo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S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年龄在55岁以上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以及其他具有高级业务职称的专家、学者所自愿结成,从事智力服务的、全省性的、多学科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科技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贯彻落实“科教兴琼”“人才强省”战略,为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经济、教育、科技、文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海南海口市中沙路9号1-A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发挥老教授的智力优势和专业特长,按照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量力自愿的原则,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本协会支持老教授进一步发挥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服务和推动作用,发挥在培养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主要服务形式是:组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编译教材、资料、专著,联结情谊,促进健康。具体任务是:

(一)承担教学任务。接受高等学校和其它单位聘请担任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育青年教师,以及进行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二)开展以继续教育和社会教育为主的教育活动。根据社会各界人员的学习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形成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贡献。

(三)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承接科研、规划、咨询项目,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并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四)承接政府委托的决策咨询、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论证的任务。

(五)组织编写、编辑教材、资料、丛书,推荐出版本协会成员的专著。

(六)积极组织和推动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我国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热点,组织专题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七)积极开展有关关心下一代成长的活动。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八)组织本协会会员参与学术交流和开展旨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参与组织和推动社会及老龄化事业的研究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

(一)市、县老教授办会

(二)性质相似的社会团体;

(三)省市直属高校的老教授协会;

(四)省市直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教授协会;

(五)以教授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高智力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等实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优惠得到本协会编印的学术研究资料;优先参与本协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报主管单位和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本协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和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终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协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监事长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海南省教育厅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发挥本协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五)负责本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届理事会领导

会 长: 廖 逊

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徐国定 林天东 秦 宪 陈文山

何志斌 王兴富 文仲华

秘书长:王桂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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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3:38:10